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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笔者王科栋律师办理的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发行政、刑事及民事综合危机处置案件中,企业实际控制人最初坚信“决策经由公司流程,个人不担责”,直至侦查机关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才意识到“单位犯罪”实为一把刺向自然人决策者的双刃剑。该案我们正在通过“行政调查阶段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刑事侦查争取刑事政策从轻减轻+民事赔偿协商”的全流程辩护策略争取,既要争取单位罚金大幅降低,又要争取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获得量刑从轻减轻的效果,但,这个案件也深刻暴露出企业对“双罚制”的认知盲区。

我们这一案例折射出当前证券犯罪监管的严峻态势:2022–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犯罪案件数年均增长30.5%,且对单位犯罪实行“一案多查、全链追责”。本文将以刑法第三十一条“双罚制”为逻辑起点,结合笔者在证券犯罪行刑衔接领域的实务经验,以“赣锋锂业因内幕交易被移送起诉案”剖析单位犯罪中实控人责任的必然性与风险防范路径。

一、 当公司涉罪,谁是真正的“负责人”?

赣锋锂业内幕交易被移送起诉,公告中“涉嫌内幕交易罪单位犯罪”的表述,将一个关键法律议题推至前台:在法人外壳之下,刑事责任最终将落在谁的肩上?实践中,许多实控人存在一种危险的自信:认为业务通过公司层面操作,个人便能隐身于组织架构之后,至多以公司缴纳罚金了事。这种将“单位犯罪”误解为“责任防火墙”的认知,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完全相悖。

二、 “双罚制”下的个人责任必然性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对单位犯罪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此即 “双罚制” 。其法理基础在于:单位的行为依赖于自然人的决策与实施,单位的犯罪意志是经由决策成员(主要是实控人、高管)形成和表达的。

在赣锋锂业案中,这一逻辑展现得淋漓尽致:

犯罪意志的单位化:董事长李良彬的决策,并非其个人炒股,而是以公司董事长身份,为公司利益安排交易。该决策通过董秘欧阳明传达并由证券部执行,体现为“赣锋锂业”证券账户的操作,从而完成了 “个人决策→公司行为” 的转化,构成了单位犯罪意志。

责任追究的双重化:因此,法律制裁也必然遵循双重路径:一是对“赣锋锂业”这个法人单位判处罚金;二是对形成并执行该意志的自然人——即李良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欧阳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罚款是针对法人主体的财产罚,而刑罚(有期徒刑、拘役等)则是针对责任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其严厉性不可同日而语。

三、如何锁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控人能否规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是风险的焦点。司法实践并非简单地以职务头衔论责,而是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心在于 “决策作用”与“因果关系” 的证明。

赣锋锂业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指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李良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管机构作出此认定,必然依据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决策证据:内部会议纪要、签报审批文件、指示邮件或微信记录,证明李良彬作出了或同意进行涉案交易的决策。

执行证据:证明其通过董秘欧阳明或直接向下属下达指令的安排。

利益归属证据:交易最终盈利沉淀于公司账户,体现了其为公司谋取利益的目的,夯实了“为单位利益”这一单位犯罪要件。

即便实控人未曾留下书面指令,但若其对公司运营拥有绝对控制权,且相关交易明显违背常理或公司常规流程,司法机关仍可能依据其职权地位及对关键环节的默认、放任态度,综合认定其刑事责任。所谓“默示授权”或“概括性同意”,在特定证据环境下同样足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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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越刑事:实控人连带责任的全面风险图谱

个人被追究刑责,仅是连锁反应的第一环。作为被定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控人还将面临:

法定任职资格剥夺: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意味着实控人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丧失对公司的合法控制权。

商业机会的彻底丧失:如前文所述,个人及公司的行政处罚与刑事案底,将直接触发对再融资、分拆上市、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的监管禁令。赣锋锂业分拆计划受阻即是明证。

无限连带责任的触发:在民事赔偿层面,因单位犯罪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实控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很可能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个人与家庭财产将暴露在巨额索赔风险之下。

五、构建以决策者为中心的责任隔离机制

面对“双罚制”的利剑,实控人的风险防控必须前移,核心在于将个人决策与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隔离:

决策流程的“阳光化”与“留痕化”:所有重大投资决策,尤其是涉及关联方或敏感信息的交易,必须纳入公司正式的“三会”议事规则。确保决策依据是公开信息、专业分析报告,并形成详实的、经得起法律检验的会议记录,以证明决策的合法性与独立性。

建立个人“负面清单”:实控人需对自身行为设立比法律规定更严格的禁区,明确:绝不利用未公开信息(无论是本公司的还是交易对手的)提议或批准任何证券交易;绝不向下属作出任何模糊、可能被理解为违规操作的指令。

设立内部“红色警报”机制:授权并确保公司法务或风控部门,有权对实控人或其他高管提出的、疑似触及红线的交易方案或指令,进行独立的合规审查并提出书面反对意见。这不仅是保护公司,更是保护决策者个人最重要的制度性盾牌。

结语

赣锋锂业案以其司法进程清晰地宣告:“单位犯罪”的罪名,绝非实控人的护身符,而是一把同时刺向法人外壳与自然人内核的双刃剑。在“双罚制”原则下,实控人因其无可替代的决策地位,天然地站在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序列的最前沿。

现代企业家的法律智慧,不仅体现在商业博弈中,更体现在对自身法律地位的清醒认知上。真正的商业安全,始于对“权力即责任”这一法律铁律的深刻敬畏,并付诸于严谨、透明、可追责的公司治理实践之中。逃避责任的幻想已然破灭,唯有主动构建合规堤坝,方能守护个人自由与商业帝国的长久基业。

在笔者承办的证券犯罪案件中,一个共性规律是:实控人对“单位犯罪”的误解越深,刑事风险暴发后的崩塌效应越剧烈。双罚制绝非责任防火墙,而是将公司罪责穿透至自然人决策者的法律管道,还会影响上市公司单位后续决策和发展路径。

【声明】本文从刑事律师的执业视角出发,对相关案例进行剖析,旨在揭示经济犯罪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制度性、结构性成因。每一个司法案件均有其特定的事实背景与证据链条,我们坚决反对脱离具体案情对涉事主体进行“一刀切”的道德或法律审判,本文不构成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本文的探讨并非意在作出终极论断,而是尝试从行业观察与法律实务角度,为上市公司及其决策层提供一份理性、建设性的风险警示,以期推动公司治理的完善与法治环境的优化。任何个案的分析皆应置于中国法治进程的宏观语境下审慎理解。我们坚信法治敬畏与合规实践是企业家穿越风险周期的核心能力,也致力于通过专业研究助力资本市场生态优化。如需进一步交流,可联系笔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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