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月26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减少火灾和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成都高新区已于2022年1月20日起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成都高新区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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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成都高新公安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实际管辖区域(芳草街道、肖家河街道、桂溪街道、石羊街道、中和街道、西园街道、合作街道)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城管局等相关行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烟花爆竹禁燃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四、公民、法人的其他组织发现有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五、对高新区实际管辖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2018年1月12日发布施行的《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法律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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