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本是山林的守护者,肩负着守护林木、保护野生动物的重任。可湖北巴东一名护林员,却背离岗位职责,干起了监守自盗的勾当。
2024年初,该护林员私自购置设备,在山林中架设长达980米的电网,大肆捕猎野生动物,直至2025年案发,民警在其家中冰柜内搜出关键证据,这起护林员变“捕猎者”的案件才彻底曝光。
护林员动起“靠山吃山”歪心思
涉案护林员王某某,家住湖北巴东县农村,其屋后便是大片连绵的山林,日常工作就是巡护这片山林,防范非法捕猎、滥砍滥伐等行为。
作为一名护林员,王某某深知山林资源受法律保护,也清楚野生动物不可随意捕猎,更知晓架设电网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和违法性。
可2024年初,看着屋后郁郁葱葱的山林,王某某却滋生了“靠山吃山”的歪念。他觉得山林中野生动物繁多,若是能捕猎一些,既能自家食用,还能出售获利,可谓“一举两得”。
念头一旦产生,便难以遏制。王某某没有丝毫犹豫,很快就从网上购置了两台逆变器,也就是俗称的“电猫”,这类设备接通电源后,能产生高压电,是严禁用于捕猎的危险工具。
购置好设备后,王某某没有选择隐蔽的偏远山林,反而将电网架设在了自家屋后,以及三位亲族兄弟屋后的山林区域。
他沿着山林走势,自南向北逐步铺设铁丝网,将逆变器与铁丝网连接,一点点搭建起属于自己的“捕猎陷阱”,整个电网绵延长度达到了980米。
这套电网极具杀伤力,只要有野生动物不小心触碰铁丝,就会被瞬间产生的高压电击中,几乎没有逃生的可能。
近千米电网沦为“夺命陷阱”
电网架设完成后,王某某便开始了持续的非法捕猎行为。他每天都会悄悄检查电网情况,查看是否有野生动物被击中,同时及时清理“猎物”,避免留下痕迹。
由于电网覆盖范围广,且架设位置隐蔽,加上王某某本身是护林员,熟悉山林巡护路线和时间,很少有人会怀疑他会干出非法捕猎的勾当。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这套980米长的“高压陷阱”,先后导致多只野生动物丧命。经后续核查认定,王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包括野猪10头、麂子5只,共计15只。
对于这些猎捕到的野生动物,王某某有着明确的分配方式。一部分体型较小、肉质鲜美的,他会自行处理后,留作自家日常食用,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
另一部分体型较大、可以售卖的,王某某则会偷偷联系买家,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从中牟取私利。经过统计,截至案发时,王某某通过出售野生动物,累计获利6300元。
在此期间,王某某始终心存侥幸,他认为自己是护林员,平时巡护山林,对周边情况了如指掌,只要自己小心谨慎,就不会被发现。
他甚至特意避开巡护高峰时段检查电网,处理“猎物”时也格外谨慎,尽量不留任何蛛丝马迹,妄图将这起非法捕猎行为一直隐藏下去。
冰柜中的证据终难藏匿
纸终究包不住火。2025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相关线索,反映巴东县某村有护林员涉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接到线索后,民警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前往当地开展核查工作。考虑到涉案人员可能是护林员,熟悉山林情况,民警采取了隐蔽核查的方式,避免打草惊蛇。
经过一段时间的走访排查和暗中核实,民警逐步锁定了涉案人员为王某某,并掌握了其非法架设电网、捕猎野生动物的初步证据。
随后,民警依法联系了王某某,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接到电话通知后,王某某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暴露,没有选择逃避。
他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自2024年初以来,私自架设电网、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丝毫隐瞒。
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民警随后前往王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民警在王某某家的冰柜内,查获了一块重达10余公斤的野生动物肢体。
经相关主管部门鉴定,该肢体确属野生动物,结合王某某的供述和其他证据,民警确认,这块野生动物肢体正是其非法捕猎后未食用完的“猎物”。
与此同时,民警还在王某某家中搜出了其用于架设电网的逆变器、铁丝网等作案工具,并前往山林中,找到了其私自架设的980米长电网,依法对相关作案工具和电网进行了查封、扣押。
经专业部门认定,王某某非法猎捕的15只野生动物,总价值达到24800元,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且情节严重。
知法犯法终受严惩
案件核查终结后,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电网这种禁用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的行为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巴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
他表示,自己身为护林员,却忘记了岗位职责,知法犯法,被一时的利益冲昏了头脑,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赔偿相应的生态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确实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王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6300元;没收其作案工具;判决王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价值损失24800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并主动缴纳了生态赔偿金,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再触碰法律红线,还会向身边邻里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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