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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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一财经 何涛

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集中通报了46人的科研不端行为,涉及20多所高校及医院。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仅公布了对相关个人的惩戒措施,包括撤销项目、追回经费、取消申报资格3—7年等。对于申报项目的依托单位如何处理却未置一词,甚至连相关学校、医院的名称都以“某”字代替。事后也未见其他部门公布处罚措施。这一处理结果引发外界广泛质疑。

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依托单位的责任缺位无疑是重要一环。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机构不仅是科研活动的组织平台,更是科研人员的管理主体和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个别科研人员作出不端行为,虽然首先属于个人品德失守,但也很难说与所在单位的管理漏洞乃至不良科研生态毫无干系。

依托单位本应是防范科研不端的第一道防线。它们拥有对科研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便利条件,负责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内部科研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科研诚信教育。“问题项目”得以通过层层关卡,直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层面才被发现,可见依托单位是存在严重失察的,甚至不排除睁只眼闭只眼的可能。

一个健全有效的科研不端治理体系,必然是多层次、联动式的。它既需要严惩违规个体,以儆效尤;更需要压实机构责任,促使它们从源头上加强预防。这次通报中仅喊话各依托单位“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但如果依托单位只需和科研人员共享项目中标带来的好处,却无需承担管理失职的后果,又如何让它们产生“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的压力和动力?

要纠正这一明显不合理的做法,必须让依托单位从科研不端的“旁观者”甚至“隐形庇护者”,转变为积极的责任承担者和良好科研生态的建设者。依托单位的责任至少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严格的内部审查与教育责任。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备的科研项目管理、原始数据保存、论文发表审核等内控制度,并持续开展科研诚信教育,防患于未然。

二是主动的调查与处理责任。一旦发现线索或接到举报,单位应立即启动独立、公正的调查程序,并根据查实情况对涉事人员作出相应的学术、行政处理,而非遮掩隐瞒。

三是接受监督与连带责任。当本单位人员被证实存在科研不端,特别是其行为与单位管理疏漏、风气导向有关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失职责任,接受来自相关基金管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乃至社会舆论的问责。只有让心存侥幸的依托单位切实感受到“疼”,才能真正促使其“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当然,针对依托单位的大多数问责措施,基金管理机构是没有权力与能力去实施的,应考虑建立跨部门的科研诚信联合惩戒机制。要将科研不端行为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各类人才计划、评优评奖,乃至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挂钩,大幅提高违规的终身成本。对于依托单位,要将单位员工的科研诚信表现纳入考核,切实扭转长期以来考核重论文数量、科研经费、专利成果、学科排名等“硬指标”,轻学风建设、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状况等“软指标”的倾向。

学术的殿堂不容玷污,科研的净土需要守护。治理科研不端,必须形成“个体—机构—系统”联动的闭环。让每一个科研人员都敬畏规则,每一家依托单位都扛起责任,才是铲除科研不端土壤、建设良好科研生态的根本之道。惩戒科研不端,决不能让依托单位逍遥事外。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

微信编辑| 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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