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与吊销执照的决定已下,但价格欺诈情节被认定“屡查屡犯”的节点,仍留有执行与影响的悬滞。

第一次行政处罚记录停留在2025年9月,当时同一经营部因价格违法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档案中存有完整决定书;不足两个月,又发生了新的收费争议,被调查归类为同类违法。

2025年11月14日的订单经过网络平台传递到锁长开锁经营部,再转由许某接单上门,节点上的委托与外包关系,在案卷中被明确记录为价格违法链条的起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收费过程在调查笔录中被拆成多项名目的单次累加,监管部门认定许某在开锁前未告知收费标准,这一点被反复引用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事实基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两次触法之间的时间间距与同类性质作为“屡查屡犯”的构成要件,并链接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款。

违法所得数额、服务成本与最终退还过程,被归入证据部分的金额明细,既支撑了违法所得的认定,也同步显示事后返还并未消解处罚裁量的从重标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终的9550元罚款与吊销营业执照,在法律依据条文后直接附加“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的表述,但这一决定在下达后,执照吊销登记与企业经营状态的变更进度未在同一文件闭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认定“屡查屡犯”并作出处罚的程序节点上,既有即时的经济制裁,也有后续执照吊销执行的环节。你会更关注处罚结果的法律依据,还是吊销生效过程的实际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