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说案源不好找,说来说去不是没头绪、就是没人带。其实大多市你自己的原因,什么年代了?第四次工业革命都进行十几年了,还说不会找?一个字“懒”!!不愿意动手去找去做、去挖掘。就像下面这起减肥咖啡案,我觉得比比皆是。
食用“减肥咖啡”后出现不适症状,将产品送检后发现其中竟含有西布曲明成分。20260115法院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支持了消费者主张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
白某在上游经营者处购买案涉“减肥咖啡”,后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推销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张某某通过网络向白某购买2袋“减肥咖啡”,支付货款1016元。张某某食用该产品后体重略有下降,便陆续又从白某处购买及帮朋友购买该“减肥咖啡”共计4袋,花费1992元。该产品为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的“三无”产品,于是将该产品送检至检验机构。
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该成分可显著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白某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合计330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通过平台推广产品,接受他人订购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该行为已具备营利性特征,应认定其为经营者。张某某购买案涉咖啡数量未超过正常消费需求,其作为一般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有权主张退还全部货款,并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合计33088元)。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外,法院向白某依法释明,其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生产者追偿的权利。
法官说:通常来讲,经营者从事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但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属于违法经营。本案中的白某明显具有牟利性质,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本案中,原告辩称张某某系“职业打假人”,但张某某购买案涉咖啡的数量并未超过日常“减肥”的消费需求,且有部分系为朋友代购,其在身体出现不适并检测出案涉咖啡含有违禁成分后,未再购买,故应当认定为一般消费者。
像这类案源,网上一搜一大把,大量类似案源都能当参考素材。但很多人就留在了“观望”这一步,总觉得很复杂、怕做不好,始终不肯迈出尝试的第一步。说到底,光看不动、光想不做,再多案源也没用,终究只是纸上谈兵。与其纠结案源难找,不如从身边这类小时入手,,伟人说: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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