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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系阳光加油站的加油员。某天,张某为大货车加注燃油完毕,驾驶员李某驾驶大货车驶离加油站。随后,张某发现大货车油箱盖遗落在加油站,在示意大货车停车未果后捡起油箱盖,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加油站出发,追赶李某驾驶的大货车。

行驶至距阳光加油站3公里处,张某不慎摔倒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公安交管部门接到报警,进行了调查,证人证言与加油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张某当时驾驶摩托车离开加油站的目的系为客户送还遗落的油箱盖。

事发后,张某家属向阳光加油站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历两审,生效判决撤销前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阳光加油站不服,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阳光加油站认为,张某的职责仅限于加油、收款,无物品送达义务,且员工上班期间不得私自离开加油站。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阳光加油站的诉讼请求。阳光加油站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某驾驶摩托车送还油箱盖的行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以及阳光加油站内部规定能否阻却工伤认定。

其次,阳光加油站主张无物品送达义务,张某的职责仅限于加油、收款,混淆了“核心工作职责”与“履职应急补救行为”的界限。一方面,张某作为加油员,开启、关闭油箱盖是完成加油的必要环节,确保加油操作完成、避免客户遗落财物是履行职务的合理延伸。油箱盖因张某的加油操作而遗落站内,张某发现后采取追送措施,本质上是对前期加油工作的完善,并非是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另一方面,不能仅仅以加油站的经营范围或者书面的岗位职责清单,否定员工行为的工作属性。阳光加油站以零售燃油为核心业务,业务范围内虽无物品送达,但张某送还油箱盖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消除客户车辆的安全隐患,维护阳光加油站的声誉和客户信任,间接为阳光加油站带来经营利益。该行为与本职工作具有直接关联,符合因工作原因的核心要件。

再次,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并非仅仅局限于用人单位管理区域,还应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合理涉及的区域。本案中,张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加油站的目的明确,即送还客户遗落的油箱盖。事发地点虽距阳光加油站3公里,但该路段是完成补救工作的必要路径,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第四,阳光加油站“上班期间不得私自离开加油站”的规定,属于内部纪律,旨在保障经营秩序,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内部管理关系。工伤认定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对职工是否因工受伤作出行政确认,调整的是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受伤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内部纪律不能成为阻断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更不能以此剥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利。

综上,张某驾驶摩托车送还油箱盖的行为系履职过程中的应急补救措施,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法院依法认定为工伤,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