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建强 通讯员 李智)日前,湘乡市一名男子因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犬只伤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1月20日21时许,邓某将其饲养的马犬带入新湘路街道某娱乐场所,其间未对犬只采取束犬绳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该马犬咬伤客人。接群众报警后,湘乡市公安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事发后,涉事马犬已被街道执法部门捕获并送检。
公安机关调查认定,邓某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关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规定,且属情节较重。鉴于邓某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认错认罚,公安机关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警方借此案例提醒市民,养犬务必守法,安全不容忽视。携犬外出进入公共场所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使用犬绳、犬链等有效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和谐环境。规范、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爱犬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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