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好多朋友一看标题就傻了眼,承包人来做工程量清单?

是的,确实是承包人做的清单。为啥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就涉及到在咱们这个行业中啊,很多项目都是内定的,因为内定了,承包人可能没有经过竞争,说白了就是发承包人内定了这个项目由承包人干,然后承包人找几个公司来进行围标,甚至说来投标的这家单位都是几个由一个控制人控制的单位,大家都懂得。

反正事就是这么个事,合同也是这么签的,你别管人家怎么走的程序,最后中标了,但是这个承包人啊,蠢就蠢在,你咋能把清单量做那么大,你说量做那么大有啥用啊,量做大了,难道将来不面对审计了吗,以我们正常人的思路,应该把综合单价做大点啊!一旦签合同了,不管量的增减,价也不能动了啊!

甭管怎么样吧,现在问题出现了,承包人编清单时已经把清单做得很大了,发包方能不能按照图纸量相应的扣减?

那其实咱们翻译一下,这个说法是啥意思?实际上发包人的意思就是他要去用图纸去重新编清单啊!他按照图纸编完清单去扣减,不就是按照新的图纸、新的清单去结算了吗?不就展开了新的计价计算路径了吗?不就走向了据实结算吗?

可是朋友们,这是个总价合同啊,合同还约定了工程量清单由承包人负责,所以发包人这么做,和总价合同的意义不是完全相反了么!那朋友们,你说他这主张能支持吗?不能!不能支持,没办法。

这个问题的产生,我相信一定是没有竞争情况下的承包人的一种牟利手段,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它是有效的。

那下面咱们从法律的角度聊一下这个问题,为啥发包人无权单方依据图纸工程量调减合同总价。

首先,看合同,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及责任分配为基础,若合同明确由承包人负责清单准确性,发包人在开标前又未提出异议,那一旦签订合同,则清单工程量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调减。

本争议的核心在于合同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的归属约定以及合同计价模式的真实法律性质。虽然合同形式上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其本质取决于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中对工程量清单编制主体、核对义务、风险承担的具体安排。若合同或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复核图纸并编制或确认工程量清单,且未在开标前提出异议即视为接受清单内容,则承包人应对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即使该清单工程量显著大于图纸实际工程量,亦不得在结算时主张调增或要求发包人承担量差风险;反之,若清单由发包人提供且未转移核对与修正义务给承包人,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清单准确性负责,结算时应据实调整。

《清单计价规范》第8.2.1条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第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量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上述条文虽置于单价合同章节,但其“据实结算”的核心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常被参照适用于清单总价合同,前提是合同未通过有效约定将量差风险转移给承包人。若合同已通过明确条款将清单错漏风险分配给承包人,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再适用“据实结算”原则。

本案中,合同已明确约定“承包人编制清单,且应审核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并未在开标前提出与图纸工程量不符,则发包人未提出异议的行为构成对清单工程量的接受,其投标报价应视为已包含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量,即便清单列示工程量大于图纸实际工程量,亦属承包人自主报价行为所致,结算时不应调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亦指出,合同计价方式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固定总价”或“单价合同”的名称,而应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结构、履行行为及风险分配条款综合判断真实权利义务关系。若合同实质体现为承包人承担清单准确性风险,则其法律效果等同于施工图总价合同,结算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准,不因图纸与清单量差而调整。

简而言之,已经签了合同,又是总价合同,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又没有异议,那只能按照合同办事了。发包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符合图纸标准的工程成果,其义务是按合同总价支付工程款,不得单方突破合同调整机制扣减价款;承包人所承担的义务是确保其报价涵盖图纸全部工程量并完成施工,其权利是获得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不受清单与图纸量差影响,前提是其已接受清单编制责任。

除非能证明承包人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否则结算应维持合同总价不变。

上述文章的法律依据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6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2.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4.1.1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为总价合同,价格不因市场价格波动、工程变更、索赔等因素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