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山西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一则中标公告的公示,意外牵扯出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街道七里村村委办公楼装修工程的程序争议。公告显示该项目通过正规招标确定中标方,但前任村委负责人的表述与招标时序形成明显冲突,联系人事宜的“信息盲区”更让这起预算超140万元的工程增添诸多疑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招标程序“合规公示”与施工事实“时序倒挂”
根据公开信息,2025年11月24日,山西宏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七里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在相关平台发布该装修工程招标公告。公告明确项目预算金额为140.753905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11月24日至28日,开标时间定于12月15日。12月18日,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河南全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40.445156万元的价格中标,仅比预算低约3087元。
然而,这一看似合规的招标流程,却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脱节。2025年1月23日,七里村前任村委常书记在接受咨询时明确表示,“该工程已经做完有一段时间了,差不多在十月份就做完了”。按照这一表述,工程竣工时间至少比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提前一个月,比开标时间早近两个月,形成典型的“先施工后招标”事实。当被问及“施工队是谁提前安排进来”时,常书记以“现已不负责相关工作”为由回应,仅表示“会帮忙询问具体情况”,未给出明确答案。
更令人费解的是,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招标人联系人为七里村村委会的庞乃富,但这位关键联系人在被问及该招标项目时,竟称“对该招标信息什么也不清楚”。作为招标人指定的对外沟通负责人,对项目核心招标事宜完全不知情,使得整个招标程序的严肃性和真实性遭到质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律定性:140万工程属“必须招标”范围程序倒置涉嫌违法
针对该项目的程序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给出明确界定。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即便该项目资金来源标注为“自筹”,但村委办公楼作为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属于公用事业范畴,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40万元,理应纳入法定招标范围。
法律明确要求,必须招标项目需严格遵循“先招标后建设”的流程,而“先施工后招标”的行为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规避招标的典型情形。依据该条款,此类违法行为将面临限期改正、按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若涉及国有资金项目,还可能被暂停执行或资金拨付。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先开工后补标”的行为,即便事后补办招标程序,也因招标过程丧失实质竞争性,沦为“形式主义”,无法改变程序违法的本质。
结合《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市政类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分级监管”原则。该项目作为村级办公楼装修工程,属于房屋市政类范畴,平城区相关监管部门应对项目招标流程的合规性履行监督职责。而“联系人不知情”“施工早于招标”等异常情况,暴露出监管可能存在的漏洞。
“先开工后补标”的本质是事后合规补办,其他投标人从无参与机会,即便不存在明确的串通行为,也因事实状态不可逆,导致招标公平性受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续追问:谁来监管村级工程招标程序正义需落地
村级工程作为基层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集体利益与群众信任。此次七里村村委办公楼装修工程暴露出的问题,并非个例,反映出部分村级项目在招投标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监管缺位、流程不规范等隐患。
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行政监督部门应通过在线监督、随机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等行为依法查处。对于该项目存在的明显程序漏洞,监管部门是否履行了事前审查、事中监督职责?为何“先施工后招标”的行为未能及时被发现?这些问题亟待相关部门给出答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此外,村民作为集体利益的所有者,对村级工程享有知情权、监督权。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明细、施工单位选定依据、招标程序瑕疵的整改情况等信息,理应向村民公开。如何完善村级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堵塞监管漏洞,避免“程序空转”,保障基层公共项目的程序正义与资金安全,成为此次事件留给相关部门的重要课题。

本网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作者或当事人或单位核实并作出真实性承诺,提醒读者谨慎甄别。本文立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并依法依规核实相关内容,有理有据处理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