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了更好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含街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工作,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开展信用修复提示服务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重新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示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新修订《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本市关于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文件精神。

  三、适用范围

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含街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公示及信用修复工作,适用本规定。

  四、主要内容

《公示管理规定》共十六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及公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及公示期限、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及流程、行政机关义务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适用范围和公示主体。适用于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含街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公示及信用修复相关工作。

根据“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即为该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主体。

二是信息分类和公示期限。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标准,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并确定对应的公示期限。“严重”的公示期最长为3年,最短1年;“一般”的公示期最长为1年,最短3个月;“轻微”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三是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和流程。需要满足达到最短公示期、完全履行义务和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等三方面条件。信用修复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信用承诺书。

四是行政机关义务。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应同时送达信用修复提示告知书,主动提示当事人及时申请信用修复;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依职责做好信用修复办理相关工作;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依法变更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