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俞强律师
许多律师和当事人在面对不利判决时,第一反应往往是反复推敲实体证据和法律适用,试图在事实认定上找到突破口。然而,一个尖锐且普遍存在的误区是:过度聚焦实体问题,却对审判卷宗中可能存在的、足以颠覆整个裁判结果的“程序违法”细节视而不见。我们常常花费巨大精力去论证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却可能忽略了,如果这份证据的提交、质证过程本身违反了法定程序,那么整个审判的根基就已动摇。
这种误区的危害是多维度的。从效率原则看,它导致申诉或上诉策略南辕北辙,在实体抗辩的泥潭中消耗大量时间与司法资源,却收效甚微。从策略层面看,这反映了准备工作的片面性与思维局限——将诉讼等同于纯粹的事实辩论,忽视了程序正义本身就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武器和防线。从规则/理念层面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对诉讼程序有严格规定,程序违法属于法定的、必须纠正的错误。忽视程序审查,等于自动放弃了一半的制胜机会。
一、那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我们应当关注的是这2个核心
在挖掘“程序违法”点时,我们必须将目光从实体争议的“红海”转向程序审查的“蓝海”。关键在于掌握两个核心:一是能够直接锁定违法事实的 “新证据” ,二是能够系统审视诉讼全过程的 “新视角”。
核心一:能够一锤定音的“新证据”——审判卷宗本身
这里的“新证据”,并非指案件事实的新证据,而是指记录诉讼过程、证明程序是否合法的审判卷宗材料。它的“新”,在于其作为证据类型的独特性——它既是案件审理的对象,又是证明审理过程是否合法的载体。它能带来的实质性改变是:即使实体争议再复杂,一个确凿的程序违法点就可能启动再审或发回重审。
其具体形式与威力:试想一个改编案例:在“姜建福案”中,律师通过查阅泛黄的原始卷宗,发现案卷中根本没有庭审笔录、没有被告人参与庭审的提审材料,仅有一张宣判时的提押票。这直接证明了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了无期徒刑判决,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质证权等基本诉讼权利。这个从卷宗中挖掘出的“证据”,其威力远胜于对强奸事实本身的无休止争论,因为它直接击穿了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基础。其他关键“证据”还包括:送达回证(证明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笔录(审查回避制度)、审限计算材料(检查是否超期)等。
核心二:能够颠覆认知的“新视角”——全流程合规审查视角
这是指一种思维层面的转变:将每一个诉讼环节都视为需要验证其程序合规性的独立节点,而不仅仅是通往实体判决的步骤。它依赖的是对诉讼法规的系统性掌握、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力以及将程序规定与卷宗记录进行交叉比对的逻辑能力。
如何运用此视角:例如,在著名的“凯奇莱案”调查中,联合调查组并没有局限于判断合同效力本身,而是对“卷宗丢失”这一程序异常事件进行了全链条审查,包括调阅监控记录、询问相关人员、审查案卷管理流程,最终查明事实。在实务中,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像调查者一样审视卷宗:立案材料是否齐全、送达方式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经过质证、庭审记录是否完整反映了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合议庭评议是否规范等等。一个案发时间在判决书、裁定书和公安说明中竟出现三个不同版本的程序疏漏,本身就足以让人对审判的严谨性产生合理怀疑。
二、从“被动发现”到“主动挖掘”:构建系统的方法论
掌握上述核心后,从业者需要实现从“在卷宗里被动寻找瑕疵”的初级阶段,向“带着审查清单主动挖掘违法点”的高级阶段转变。这要求我们像考古学家一样细致,像侦探一样缜密。
树立“节点比对”与“流程复盘”相结合的原则
不要泛泛地阅读卷宗。首先,根据诉讼法,列出从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评议到宣判的所有关键程序节点。然后,拿着这份清单去逐一核对卷宗中的对应材料,检查每个节点的操作是否有书面记录、记录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例如,核对传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与开庭日期,即可判断通知期限是否合法。强化信息的筛选、分类与重点突出
面对浩繁卷宗,必须进行有效管理。将卷宗材料按程序阶段分类:立案卷、送达卷、证据卷、庭审笔录卷、合议庭笔录卷、裁判文书卷等。重点审查那些直接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和审判公正性的环节,例如:是否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人员是否该回避而未回避、是否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是否对关键证据进行了质证、法律文书是否依法送达等。聂树斌案中,律师发现审判卷宗存在“大面积缺页”、“签名不符”等严重问题,正是通过精细的分类与比对实现的。注重“形式审查”与“实质影响”的深度融合
发现程序瑕疵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论证该瑕疵是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这需要将形式违法与案件实体联系起来。例如,仅仅“送达延迟”可能不构成重大违法,但若因此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提交关键证据或出庭应诉,从而影响了事实查明,这就构成了应当发回重审或再审的充分理由。要阐述该程序违法如何具体地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并可能导致了不同的裁判结果。充分利用“程序异议”与“申诉举报”的多元路径
程序违法的救济需要主动管理节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程序违法,应立即在当时提出异议并要求记录在案,为后续上诉积累依据。在判决生效后,则应将程序违法作为申诉、申请再审的核心理由之一进行系统阐述。对于涉及审判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如偷拍、泄露副卷)的线索,还应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程序问题有时是打开再审之门的唯一钥匙。
三、总结升华
开篇所指出的“重实体、轻程序”误区,其根源在于对司法公正的片面理解。在司法资源日益珍贵、对效率与精准度要求空前的今天,成功的诉讼策略必须实现从“证据数量”的堆砌,到“攻击精度”的转变。
挖掘程序违法点,要求我们像工匠一样雕琢每一份法律文书的字句与日期,像战略家一样规划每一次程序权利的行使与捍卫。它迫使我们将对正义的追求,落实到每一个不可省略的步骤、每一份不可或缺的记录之中。最终,这让我们的每一次专业行动,都不再是徒劳的抱怨,而是推动个案公正、维护程序法治的有力砝码。
致胜的关键,往往不在于你说得更多,而在于你找得更准。在审判卷宗的字里行间,程序正义的密码静待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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