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追踪李红利与武汉市燃料总公司的合资纠纷全程,发现这起横跨三个年代的商业纠葛,早已超出普通民事争议的范畴。从1995年虚假出资的“合资”起步,到1997年核心资产注入后的股权掠夺,再到2017年强制清算后的九年程序空转,李红利作为武汉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2.5%股权的合法持有者,始终在“国有资产”的名义壁垒与利益团伙的操作黑幕中艰难突围。

长港公司如今坐拥逾亿资产、千万现金储备且无对外债务,其价值根基源自李红利转让的两块核心地块。但29年过去,项目转让款未获结算;18年前股权遭非法侵占,历经刑事举报、民事起诉、行政复议、纪监委调查等多重维权,权益仍石沉大海;9年强制清算中,国企方债权股权迅速落地,而李红利的合法诉求却被清算组以双重标准一再搁置。这背后,是武汉市燃料总公司及其上级单位(武汉德富勤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商贸控股集团)相关人员,与梅淑明、王汉民等委派干部编织的利益网,借国企改制的监管漏洞,完成了一场对民营资本的系统性掠夺。

一、1995:虚假合资的“鸿门宴”,从起步就埋好的陷阱

1995年,武汉市燃料总公司与李红利旗下恒星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长港公司,这场看似平等的合作,从一开始就暗藏猫腻。时任燃料公司总经理、长港公司董事长胡长久,以基建科“账外资金约950万”为由,敲定燃料公司47.5%的持股比例,李红利则以500万现金出资占股42.5%。但双方提交的验资报告均为虚假文件,仅为骗取营业执照所用——实际出资与账务处理完全脱离报告记载,“合资”不过是国企基建科寻求对外扩张、规避监管的幌子。

被燃料公司委派担任长港公司总经理的梅淑明,成为这场骗局的实际操盘者。他利用燃料公司与武汉市煤建总公司合并的混乱时机,将燃料公司实际投入的400余万账外资金及23套房产,在长港公司账上恶意虚列为“应付款”,刻意制造“国企未实际出资”的假象。这一操作不仅为后续资产侵占铺路,更让燃料公司在后续纠纷中占据了“国有资产保护”的道德高地。

而李红利的实际参与痕迹,却被刻意淡化。1995年至2003年,他每周五固定与胡长久一同前往长港公司听取工作汇报,深度参与项目决策与难题化解,这一事实有长港公司原派驻人员证言及留存书证佐证;双方15万元合作协议款已实际支付,经贸仲与省高院判决双重确认;长港公司原始账目明确记载,应付恒星公司64.3万元管理费用并已冲抵往来款,有胡长久签字为证;就连李红利作为董事应得的津贴,也被梅淑明公然冒领,账务记录完整可查。这些铁证,在后续的权益主张中,却屡屡被国企方以“手续不全”“与事实不符”为由驳回。

二、1997-2003:资产注入成“原罪”,民营资本成“提款机”

1997年,李红利向长港公司注入了真正的核心资产——其实际控制的武汉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块地块。这两次项目转让,让长港公司从“空壳公司”一跃成为优质资产载体:原定500万元的股权投资,因项目转让款结转,最终形成1050万元的全额出资(含代海南金汉公司出资200万元)。至2003年,长港公司对外销售实现3000万资产估值,如今已飙升至逾亿规模,其中李红利项目转让款占比达三分之一,与燃料公司账外资金、项目开发利润三分天下。

李红利不仅是资产注入者,更是长港公司的“救火队员”。他协助引进汉川五建垫资承建2、4号楼,全程协调开发过程中的各类阻力;在天行物业以500万投资占30%股份为由,索赔1400余万元时,他主导和解谈判,最终仅以本金加银行利息、8000元/平的低价房产抵扣,为公司挽回巨额损失;他还牵头解决汉川五建工程款纠纷,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但“输血”者终究难逃被“吸血”的命运。2003年,李红利要求结算2594万元应付账款(2、4号楼结算价2248万+5、6号楼引资款346万),扣除已付款1400余万元,剩余1000万元尾款却被梅淑明以“国企改制”为由拖延。直至李红利采取停止项目供电的极端维权方式,双方才达成共识:2、4号楼结算价1800万元,长港公司承担规费;23套房产作价219万元。李红利按要求补齐全部手续,长港公司账目予以确认,恒星公司1050万元出资全部到位——此时,按3000万净资产估值,李红利的股权价值已达1500万元。

但梅淑明的野心并未止步。他提出将燃料公司所持股份转为个人持有,遭董事长胡长久拒绝后,便将矛头对准李红利的股权,为后续的全面侵占埋下伏笔。

三、2005-2008:权力真空下的“暗箱操作”,股权遭公然掠夺

2005年,李红利因家庭变故暂离武汉,与梅淑明达成口头约定:待国企改制完成后结算股权或债权;李红利垫付的200万银行贷款利息及留守人员工资由梅淑明承担;协助销售的房产款项在结算中扣除。这一暂时的退让,却给了梅淑明可乘之机。

借助燃料公司再次改制的契机,梅淑明展开了一系列疯狂的侵吞操作:他勾结时任燃料公司总经理、改制后武汉新动力公司董事长何平,将燃料公司大东门门面产权违规转移至新动力公司,以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代价,换取燃料公司出具虚假文书;在时任燃料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汉民的协助下,通过武汉中院虚假诉讼与执行裁定,将燃料公司在长港公司的股权据为己有,同时将此前虚列的“应付款”转移至个人控制的和腾公司;采取私刻公章、仿冒签名的手段,将海南金汉公司股权及李红利的恒星公司股权非法变更;更在香港注册同名公司,买通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彻底剥夺李红利的股东身份;将5、6号楼地块无偿转让给武汉馨悦公司,约定后者向和腾公司支付5700万元,完成资产的最终套现。

2008年春节,李红利回汉处理公司事务,要求梅淑明结算1000万元债权,遭无理拒绝。在偶然发现上述违法犯罪事实后,李红利从最初的债权主张,被迫转向股权维权,向相关部门举报。但武汉市燃料总公司及其上级单位,却以“有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为由,拒绝配合追回股权;时任武汉商贸控股集团董事长陈建华,对李红利的多次上门反映与书面投诉,始终采取“冷处理”态度,放任国有委派人员单方把持公司。

四、2008-2017:维权路上的“层层围剿”,监管与司法的双重失灵

2008年起,李红利的维权之路进入“苦战模式”。他启动刑事举报,配合办案部门调查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发起行政诉讼,通过投诉、复议、诉讼等程序,成功撤销股权虚假变更,恢复恒星公司原始股东身份;出具司法建议书,配合湖北省高院撤销错误执行裁定,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相关案件;为避免公司资产进一步流失,他代为偿还按揭款项,垫付日常运营开支,甚至委派专人驻守公司协调事务。

但国企利益群体的围剿从未停歇。梅淑明即便在被刑拘期间,仍通过他人遥控,以长港公司名义收取租金、转移资产,清算组后续核算证实,公司12楼整层被非法拍卖,兴业银行债务被违规处置资产清偿。2009年,燃料公司委派王汉民出任长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新董事会虽就出资认定、项目决算出具明确决议,但王汉民完全被梅淑明裹挟,拒不执行决议:不清产核资,放任资产继续流失;不对股东出资及往来款进行认定;单方把持公司财务,收取合作方1000多万元款项却无任何账目记载;公然阻碍李红利行使股东权利,将长港公司变为“一言堂”。

李红利多次向燃料公司上级武汉商业集团总经理许建桥、武汉商贸控股集团董事长陈建华反映问题,均石沉大海。2012年,长港公司合营期满,李红利因权益长期受损,明确不同意延期,要求解散公司并组建股东清算组,却遭遇燃料公司的恶意反扑:对方就恒星公司股东身份提起仲裁,仲裁终局裁定驳回其诉请后,又向江岸公安分局虚假报案,导致李红利被行政拘留后转刑事拘留;在江岸分局对李红利取保候审后,王汉民四处举报办案机关,后有某监督单位介入后将江岸分局依法扣留的公司公章发还燃料公司,使其继续单方把持运营——直至2017年强制清算启动,长港公司多年收支情况仍不明朗,李红利提交的核查申请始终未获回应。

更令人绝望的是司法程序的门槛。李红利早在2005年便向武汉中院申请公司清算,却被法院拖延两年多,拒不收取材料;直至2017年,武汉中院终于裁定受理强制清算,这本是维权的希望曙光,却沦为新的权力博弈场。

五、2017-2026:九年清算“空转”,司法公正的迟到与缺位

2017年启动的强制清算,本应是厘清权益、终结纠纷的法定途径,但在武汉创智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清算组操作下,却成为国企利益群体拖延卸责、剥夺民营股东权益的工具。按法律规定,强制清算应在6个月内审结,而这场清算已耗时9年,仍无明确结案时间表,核心症结在于清算组的双重标准与明显利益倾向:

燃料公司的股权债权迅速得到确认,而李红利按清算组认定燃料公司出资的同一标准核算的900余万元债权(2、4号楼决算价2202万+5、6号楼引资款346万-已付款1400万-清算组认定23套房作价450万),被无端搁置,拒不确认;

清算组多次口头告知李红利,恒星公司不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全然无视其42.5%的合法持股比例,将合资公司视同燃料公司独资国企;

拒绝李红利行使知情权,不提供清算工作计划,不让股东参与清算过程,彻底将其排除在外;

清算组成立初期,直接委派燃料公司代理律师王涛代表长港公司参与诉讼,经李红利多次举报投诉后才被迫撤销委托,利益关联昭然若揭;

放任梅淑明申报8000余万元虚假债权并多次提起诉讼,严重拖延清算进程;

2024年,江岸分局历经12年调查,正式撤销燃料公司对李红利的虚假举报案件,清算组承诺一周内恢复债权确认,却拖延一年多拒不履行;更在燃料公司胁迫江岸经侦出具不实情况说明后,配合中院裁定驳回李红利诉讼请求,单方撤销对其相关债权的初步确认。

如今,长港公司无对外债务、现金储备充足,具备立即清算结案的全部条件,但清算组的种种操作,本质是与国企利益群体默契配合,通过程序空转,掩盖国企改制中的违法犯罪事实,维护小团体既得利益。

六、利益网的三重枷锁:捂盖子、谋私利、避责任

这起31年的困局,根源在于武汉市燃料总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相关人员形成的利益团伙,以“国有资产”为挡箭牌,编织了三重枷锁:

第一重是“捂盖子”。梅淑明的职务侵占、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若彻底清算,必将牵扯出燃料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人员在国企改制中的腐败与失职。为逃避追责,利益群体不惜以拖延清算、剥夺民营股东权益为代价,掩盖罪证。

第二重是“谋私利”。相关人员对内宣称长港公司为“合资公司”,规避国有资产严格监管;对外则打“国有资产”旗号把持运营,王汉民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放任梅淑明侵吞资产,收取巨额款项却开支不明,将长港公司变为个人“提款机”。

第三重是“避责任”。从武汉市燃料总公司到武汉德富勤资产管理公司,再到武汉商贸控股集团,三级国资监管链条形同虚设,对下属企业及委派人员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面对李红利的多次合理反映,相关负责人推诿塞责,全然无视监管职责。

七、突围与诉求:民营资本的底线与期盼

历经31年纠葛、18年维权,李红利已耗费巨额财力与精力,穷尽所有法定途径,却始终未获公平对待。他的诉求清晰且合理,本质是要求兑现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

清算组摒弃双重标准,按认定燃料公司出资的同一标准,正式确认恒星公司实际出资额与900余万元债权;

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出具正式清算工作计划,允许股东全程参与清算,对公司资产、账务进行全面核查;

燃料公司停止阻挠清算的行为,配合追查梅淑明侵占资产的违法犯罪事实,承担相应责任;

武汉中院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清算组加快进程,依法推进清算结案,终结程序空转。

若清算组与燃料公司仍继续拖延、推诿,李红利将在现有维权基础上,向更高层级国资监管部门、司法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逐级反映,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起横跨三十余年的纠纷,早已超越个体利益之争。它拷问着国企改制的监管漏洞,质疑着司法程序的公正底线,更关乎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当“国有资产”成为部分人掠夺财富、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当司法清算沦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受损的不仅是民营资本的信心,更是法治的尊严与市场的公平秩序。

李红利的31年坚守,不是为了输赢,而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长港公司的逾亿资产,不应成为利益团伙的“唐僧肉”;民营资本的合法权益,不应在国企利益网中被肆意践踏。公平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能缺席——这不仅是李红利的期盼,更是所有市场主体对法治社会的基本信仰。

来源: 立达资讯网 人民法律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