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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离结比高达42.9%,2025年前三季度虽回落至40.3%,但离婚登记仍超200万对。[1]离婚率的飙升,是社会结构、经济发展、观念变更等多重因素交织的必然。离婚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折射的实体处理思路的变化及法律程序的革新成为家事审判的风向标。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这成为家事审判理念变革的重要节点,促使家事审判实践进一步从“机械化程式化”的形式平等,趋向“精细化个案化”的实质公正,平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与家庭团体利益,通过“小家”的权利厘清推动社会“大家庭”的公平公正。

笔者团队秉持多年办案经验,对于2025年审结或公布的案例进行研究和整理,综合考量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对于家事法、诉讼法实践的指引作用,归纳出2025年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十大典型离婚案,以便于读者把脉家事审判新趋势。

一、涉外案件:涉外送达与视频庭审树程序标杆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跨境婚姻数量持续增长,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化趋势。部分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境外服刑、跨境工作等原因无法回国参与诉讼,传统的纸质送达、线下庭审模式难以适配,既可能导致程序拖延,也可能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损。如何在确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同时,保障离婚纠纷高效审结,成为家事审判面临的新议题。

【典型案例1】王某某诉俞某某离婚案

主要案情:怀孕的王某某在泰国被丈夫俞某某推下悬崖,致重伤、胎儿引产。俞某某后被泰国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判刑。王某某于2023年在南京起诉离婚。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本人原则上应当出庭。而俞某某在泰国服刑,显然无法出庭。此案成为“国内首例被告在国外服刑的离婚案”,在程序上缺乏先例。(来源于《新京报》2025年10月12日)

裁判要旨: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查本案。因被告俞某某在国外服刑,法院依法通过涉外送达方式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俞某某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于2025年10月10日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判令俞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0万元。(来源于微信公众号“秦淮法院”2025年10月10日通报)

笔者点评:王某某案作为国内首例被告在境外服刑的离婚案件,被告无法出庭系该案的核心难题。法院在原则之外精准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通过外交渠道送达应诉材料与开庭传票,充分彰显了程序公正。同时,法院创新采用在线视频庭审的方式,破解了涉外案件带来的庭审难题,为未来涉外离婚案件的审判提供了程序借鉴。该案判决回应了公众期待和舆论诉求,树立了我国涉外诉讼的程序标杆。

在笔者团队代理的涉外家事案件中,线上公证、线上开庭、海牙认证、权威机构翻译等是解决法院关于身份核实、当事人本人出庭、公文书跨境使用、外文材料认定等的常见途径。我们通过与境内外机构的无缝对接和与法院的耐心沟通,全力推动家事纠纷以最快的方式化解。

二、婚姻关系的解除:亦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传统家事审判多聚焦于父母双方的情感与意愿,法院在离婚案件中注重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考量较少。但是,随着家事审判理念的转型,在特殊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利益将被置于非常重要乃至决定性的考量因素。

【典型案例2】李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案

主要案情:李某某与贺某某婚后育有两女,次女确诊颅内恶性肿瘤需全力救治期间,李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双方各抚养一女,贺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全部子女抚养权及高额抚养费,双方未就子女治疗及抚养达成一致。(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18日文章)

裁判要旨:子女患病急需父母共同照料救治,此时准予离婚可能导致救治资金不当分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公序良俗出发,应暂缓解除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笔者点评:本案突破了“双方同意离婚即准予”的传统家事审判思维,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公序良俗融入离婚案件考量范围,明确了婚姻关系的社会属性。当婚姻关系的解除会直接损害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与健康权益时,应通过暂缓离婚裁判的方式为子女救治提供稳定的家庭保障。虽然离婚自由是个人权利,但也需要认识到,婚姻关系不仅承载着夫妻双方的情感与利益,更肩负着抚养未成年子女、维系家庭伦理的社会责任。

笔者团队在代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家事纠纷时,会建议作为父母的双方当事人将未成年人的利益、父母子女亲情关系的长期维系与发展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帮助客户寻找个人利益与子女成长、家庭意愿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三、财产分割的认定:更加注重资金来源与实质公平

(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等额共有

过去,部分法院将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认定为全额赠与,离婚时按等额共有分割,这种观点忽视了房产的原始来源、赠与目的等核心事实,容易导致离婚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打破了“登记即等额共有”的裁判思维,实现了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利益的平衡。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典型案例3】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主要案情:2009年,陈某某与崔某某登记结婚,婚后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婚姻存续十余年无婚生子女,因家庭矛盾分居后,崔某某起诉离婚,主张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仅同意支付100万元。双方认可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一)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酌定崔某某分得120万元折价款。

笔者点评:本案明确了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性质与分割规则。一方面,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构成赠与,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尊重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另一方面,司法裁判倾向于认为,登记并不等于等额共有,法院需要通过审查财产原始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家庭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分割与补偿数额。该案使得家事审判回归诚实信用原则,既保护了财产给予方的合法权益,也认可了接受方对家庭的付出价值,完善了《民法典》第1065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规则,为同类家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参考。

(二)婚后购房重点考虑出资来源

婚后购房的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的高频争议焦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明确将出资来源作为房产分割的考量因素,在强调保护婚姻家庭团体利益的同时,不忽视原始出资方利益保护,让离婚财产分割更符合实际出资情况与公平原则。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典型案例4】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主要案情: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二)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范某某起诉离婚,许某某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笔者点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明确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情形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规则,既兼顾了父母的合理预期与财产权益,又肯定了对家庭的投入与付出。本案中,法院精准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穿透产权登记的表象。一方面,明确房屋全额出资来源于许某某父母,且父母赠与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二人长期共同生活,而非无条件转移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的客观情况,充分考量父母出资的初衷与婚姻关系的实际状态。该案判决避免了出资一方因子女短暂婚姻导致财产权益受损,保障了出资方的合法权益。

过去一年,笔者团队代理的涉及父母出资为子女全款购房或部分出资的离婚案件中,作为父母出资一方的代理人,我们通过可视化的图表向法院清晰地展示资金的来源,成功促成判决结果更大程度上保障出资一方的权益。

(三)离婚股权分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形态。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的股权处理主要有三种分割路径,具体取决于当事人诉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一是双方均分股权;二是一方持有股权,另一方取得折价款;三是股权拍卖,双方均分得现金。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5】赵某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主要案情:赵某某与陆某曾为事业与生活的合伙人,陆某深度参与赵某某旗下北京ZZWR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初创运营,助力推动TRT科技、DHZY、WH医药等多家企业上市,赵某某也因此获得“中国巴菲特”称号。2010年,陆某以赵某某存在家暴、婚外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核心诉求为分割二人持有的ZZWR股权。该案历经十五年波折,期间一审判决曾两次被发回重审,直至2023年6月,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对赵某某(原持股80%)与陆某(原持股20%)名下的ZZWR股权进行平均分割。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25年11月12日)

裁判要旨:ZZWR系赵某某与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立,陆某作为财务负责人参与了公司早期发展和运营,其贡献虽未直接体现在股权比例上,但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即便赵某某在公司后续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也不能否定股权的共同属性。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ZZWR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分割事宜,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即双方平均分割ZZWR投资集团的股权。

笔者点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ZZWR作为上市公司WH医药的控股股东,其股权分割直接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从而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股价及中小股东利益。生效判决凸显了家事审判中婚姻家庭纠纷优先于商事外观的裁判原则。法院并没有按照工商登记外观分割股权,而是直接适用平均分割原则,既认可了女方对公司发展的实质性贡献,也彰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属性,为类似大额股权、关联上市公司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四)新型财产分割

数字经济浪潮下,虚拟资产正以多样化形态进入大众生活,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兼具经济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资产,涵盖了数字货币、游戏装备、社交媒体账号、网络店铺、域名等诸多类型。与房产、存款等传统财产不同,虚拟资产无实体形态,其价值评估、权属认定、执行分割均缺乏统一标准,且部分资产还存在跨境持有、监管政策限制等特性。上述因素叠加,使得虚拟资产分割成为家事审判中的难点。

【典型案例6】比特币分割案

主要案情:甲与乙于2024年协议离婚,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完毕。2025年3月,甲发现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境外账户持有价值200万元的比特币未披露,遂诉请重新分割。(来源于《今日头条》2025年10月31日)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依据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其经济价值属性使其可成为民事权利客体。故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比特币,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比特币按判决生效当日市场价估值,甲先生继续持有全部比特币,甲向乙女士支付折价补偿款400万元。

笔者点评:比特币分割的困境本质上是虚拟货币的实际价值与国家的金融监管政策的矛盾。当权利凭证从纸质文书演变为加密密钥,在国家金融监管文件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的情况下,如何在家事审判中既要尽量与金融监管政策保持一致,又贯彻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利益分配失衡,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挑战。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人通过隐藏虚拟货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如果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一方账户投资,如果离婚时拒绝将该部分财产纳入审理范围,势必造成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损害。

该案中法院将比特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充分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新型财产的权属认定需求。同时,针对比特币无统一交易市场、价值波动剧烈、跨境持有难执行的特性,法院并没有采取份额分割方式,而是选择“由一方持有、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的裁判方案,兼顾了财产分割的可操作性与双方利益平衡,解决了新型财产分割易、执行难的问题。

四、子女抚养的认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一)抚养权归属:引入第三方评估

在少子化时代,离婚双方对于抚养权越来越重视,由此有关抚养权归属的争议也愈发激烈。抚养权不仅关乎父母的情感诉求,更直接决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生长环境。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对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也更加深入、细致和多元。域外部分国家早已将第三方专业评估引入离婚案件中抚养权归属的认定[3],如美国设置了由协调员对父母进行涉及子女需求方面教育的机制,加拿大也要求家庭与协调员签订协议,通过第三方专业人员对父母监护能力、家庭环境、子女意愿等进行教育、评估,为抚养权归属的判断提供依据。我国家事审判司法实践对此也开始了探索。

【典型案例7】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主要案情: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四)

裁判要旨: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笔者点评: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是家事审判工作的重难点。本案并未简单以有无过错支持或否定抚养权诉求,而是引入第三方评估客观判断当事人的监护能力,结合子女意愿和家事调查结论判定抚养权归属。同时,法院创新运用社会观护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照看,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在抚养权未定情形下的合法利益。

抚养权归属的确定不是家事审判案件的终点,对于有过错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才能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抚养纠纷虽不直接涉及财产权益,但关乎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与成年父母的责任承担、感情慰藉。在代理相关案件时,我们始终将未成年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此制定诉讼策略,全力推动争议更好、更快地解决。

(二)探望权处理:祖父母可代为探望

在我国家庭结构中,(外)祖父母往往深度参与未成年孙辈的抚育过程,既是实际的照料者,也是重要的情感支持者,其与孙辈之间的情感联结紧密而深厚。传统探望权的行使多聚焦于父母双方,但特定情况下由祖父母代为探望,既符合探望权由父母行使的主体要求,也考虑到了祖父母的情感需求。

【典型案例8】夏某倩诉项某强离婚纠纷案

主要案情:夏某倩与项某强2019年结婚,育有两子女。2024年夏某倩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分别出境工作。夏某倩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各抚养一子女、项某强付抚养费。项某强不同意离婚,若判离希望协商探望权,由境内父母代行,双方父母均同意。(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因异地异国工作生活等原因长期无法行使探望权,请求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探望并且各方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判决准予离婚,两子女各由一方抚养,项某强每月付1000元抚养费至次子成年;双方每两月探望一次子女,境外期间由各自父母代探。

笔者点评:在传统理解中,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专属权利,原则上应由父母本人行使。本案进一步说明,探望权的根本目的并非形式性保障父母权利,而是维系未成年子女持续、稳定的情感链接。探望权的核心在于子女受益,而非父母一定到场。法院在判决中创新性提出由祖父母代探,这并没有违背探望权由父母行使的主体要求,反而体现了家事审判将未成年子女利益置于核心位置的审判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伦理效果的统一。

五、程序设计:提升效率,减少诉累

(一)特别程序与家事诉讼科学衔接

在传统家事审判模式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案件一般需先启动特别程序宣告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指定监护人,再另行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不仅流程繁琐、耗时较长,还会给当事人增添多重诉讼负担。特别程序与家事诉讼的科学衔接,为上述特殊人群的离婚案件创造了便利,极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典型案例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

主要案情:原告起诉离婚,但被告因强制医疗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来源于人民网吉林频道2025年9月24日文章)

裁判要旨:法院启动特别程序,当庭宣告被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随即由监护人代理其参与离婚诉讼,当日达成调解并解除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笔者点评:本案凸显了家事审判高效便民、人文关怀、程序公正的导向,通过特别程序与家事诉讼程序的科学衔接,既保障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了当事人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法院在一天之内审结多事项,灵活运用程序机制服务于家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充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利。家事审判程序的创新并不是对程序正义的突破,而是将程序机制以更贴近现实的方式运用于司法实践。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可约定管辖

离婚纠纷因涉及人身关系,通常不能适用约定管辖规则,只能按照法定管辖确定审理法院。但离婚后财产纠纷,已经与婚姻身份关系相对分离,机械适用法定管辖规则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赋予离婚双方当事人更多程序选择权,成为优化家事审判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重要方向。

【典型案例10】梁某玲诉温某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主要案情:梁某玲与温某雄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争议由女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后温某雄未履行财产分割约定,梁某玲向其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离婚协议具人身属性、约定管辖无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梁某玲不服,提起上诉。(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改判,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梅江区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要旨:解除婚姻关系后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的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财产,虽然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如仅涉及对分割财产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笔者点评:本案有助于推动家事审判中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程序规则的分离适用,明确离婚后财产纠纷可适用约定管辖规则。二审法院改判的背后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认可,有利于推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高效解决。同时,离婚双方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尽可能通过书面约定管辖法院的方式,提前规避后续的程序争议,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六、家事审判新趋势

通过对2025年十大典型离婚案的研究,结合《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施行,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家事审判呈现出以下趋势:一是裁判理念从形式公平进一步迈向实质公正,二是保护范围从传统权益延伸至新型财产,三是程序设计趋向更加高效便民,四是价值导向从个体自由转为更加注重平衡家庭责任。这既回应了社会结构变化与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也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依法有序调整提供了清晰指南。

具体而言,法院在家事纠纷案件中的裁判倾向如下:

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不仅仅局限于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更关注到婚姻关系所承载的抚养、照料等伦理责任,以实现离婚自由与家庭责任的平衡。

财产分割方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针对婚前财产加名、父母出资购房、擅自赠与第三者等高频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家事审判开始关注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将自媒体虚拟财产纳入财产分割的考量范畴,充分肯定家庭付出的核心价值。

抚养权的认定方面,突破探望权仅由父母行使的传统观念,对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果断签发禁令,确保抚养权判决不仅能确定归属,更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长期成长利益,从而真正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程序设计方面,通过衔接特别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通过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规制范畴,拓展家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上述家事审判趋势的本质都是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质公正的落实,标志着我国家事审判从单纯的纠纷解决,进一步以更深入、更立体、更科学的方式演进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引领家风建设、社会正气的综合性治理功能。

●注释:

[1]参见民政部2024年4季度民政统计数据、2025年3季度民政统计数据。

[2]人民银行、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银发〔2021〕237号)

[3]参见杨小利:《美国家事法庭解决抚养纠纷的新机制》,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5期,第8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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