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长法院铜城法庭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因彩钢瓦质量争议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王某因建设需要,与张某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一份总价5.5万元的彩钢瓦买卖合同。此后两个月,王某多次从张某处提货,并在提货单上签字确认。货物交付完毕后,张某向王某催要货款,王某以彩钢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要求张某必须对已安装的彩钢瓦进行整改后方可结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经初步审查认为,双方对买卖关系成立、交易金额及已提货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彩钢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承办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先行调解。

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王某坚称质量不达标是拒付货款的正当理由,张某则反驳称其产品合格,整改要求超出合同约定且自身无力承担。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打破僵局,承办法官随即采用“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深入沟通。

在与王某的单独交流中,承办法官首先对其关注产品质量表示理解,继而耐心释法,告知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诉讼原则,其应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承办法官指出,其目前仅提出异议,并未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照片视频等有效证据来证明产品存在不符合约定或国家标准的缺陷。承办法官引导王某理性评估争议金额与可能耗费的诉讼时间、鉴定成本之间的关系,建议其从快速解决纠纷、保障工程进度的实际利益出发,考虑更务实的解决方案。

在与张某的沟通中,承办法官引导其换位思考,作为经营者,维护商誉和客户关系至关重要,尽管王某目前举证困难,但若纠纷久拖不决,甚至进入鉴定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将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影响正常经营。承办法官建议张某可以考虑在付款期限、方式上给予一定宽限,例如同意分期付款,总金额上作适当让步。

在承办法官不懈的努力下,双方的态度逐渐从“剑拔弩张”转向“理性务实”,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再次坐在一起,将各自的核心诉求与潜在风险坦诚摆上台面。王某承认继续纠缠于此将影响工程进度,如对方有诚意,减少质量影响带来的损失,同意支付货款。张某也表示,为尽快了结纠纷、回笼资金,可以让5000元并接受分期付款。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承诺给付货款5万元,此款定于2026年2月起每月给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