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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03日,当事人拆零专柜中存放有一瓶名称为“磺胺嘧啶片”的药品(产品批号为11230604),有效期至2025/06/16,已超过有效日期,与当事人其它正常有效待售的药品摆放在一起,没有标示下架或待处理等。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0日从茂名市健群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磺胺嘧啶片”2瓶,购进价格32元/瓶,销售价格35元/瓶,已销售1瓶,剩余1瓶,由于当事人没有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核实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是否销售过给消费者。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资料、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未能提供销售药品的销售记录及处方单。涉案总货值3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能提供销售“野木瓜片”和“维生素B12片”的相关处方单或处方药销售登记记录和销售记录等供执法人员检查,未能提供“维生素B1片”的销售记录,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件、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检验报告。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2、依法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3、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

民事违法行为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