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些国家机关部门中,会较为特殊的设立“专职委员”一职,具体涉及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部分中央军委机关部门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有“专职委员”,职务级别是副部级:在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班子中,有2位成员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系二级大法官),其中有一位还同时兼任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而这里提到的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其实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最高法履行审判业务方面的集体领导机构、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院的审判工作以及负责讨论重大案件以及有关审判的重大问题,成员由院长、副院长、专职委员、兼职委员组成(但人数一定是单数,因为在重大事项上要民主表决)。
另外,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虽然与最高法几位副院长一样都是明确的副部级干部,但是不入选院党组成员,且日常也不负责分管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而是只参与重大案件研究讨论等相关司法业务的领导协调事务。当然了,如果工作上有需要的话,副部级专职委员也是可以列席院党组会议的。一般而言,担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后会有两种发展结果,其中一个是进一步使用、担任最高法副院长,另一个则是在专职委员任上光荣退休。
此处额外强调一下,在最高法的领导班子中,除了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是正部级、授一级大法官外,其余的副院长、政治部主任通常都是标准的副部级干部(授二级大法官)。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设有“专职委员”,职务级别是副部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负责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设有副部级专职委员一职(授二级大检察官),其职能特点、履职模式与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类似,即注重业务领域、不分管院日常行政工作,也不入选院党组成员。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最高检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由最高检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兼职委员组成,且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还需要说明的是,和最高法一样,除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是正部级外,其他的副部长、政治部主任通常都是副部级(均为二级大检察官)。
三、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设有“专职委员”,职务级别是副部级,但也存在个人级别是正部级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国家民委是目前唯一一个设有“专职委员”职务的国家行政部门。现阶段,国家民委的领导班子中共有2位专职委员,其中一位是正部级、即现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专职委员秦宜智,还有一位是标准的副部级、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专职委员查显友(同时兼任中央民族大学党委书记一职)。
根据香港经济导报社的介绍:自2014年起,中央民族大学连续三任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即鄂义太、张京泽、查显友,都担任了国家民委专职委员(副部级),几乎成为了一种人事惯例或者说是中央民族大学党委书记的身份标配。同样的,国家民委专职委员也不入选国家民委党组成员,但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兼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的委托,负责分工协调或领导参与一些特定工作,如带队出席相关民族事务庆祝活动、调研定点帮扶工作、出席相关国家民委组织的仪式活动以及出席相关民族事务活动的开幕式并作主题演讲等等。
四、部分中央军委机关部门也设有“专职委员”,如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常任委员,而这些军委机关部门的专职委员必然是少将起步、正军职为主(但也有很多情况下是个人级别占优势占主导),例如出现过中将乃至是上将担任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情况。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设有“专职委员”,职务级别为正司局级:据《南方周末》的报道介绍,早在2003年3月,当时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经选举出首批10名“专职常委”(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职委员、全国人大资源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专职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专职委员等),其中最年轻者当选时仅38岁,各“专职常委”主要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而所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专职常委”,其实指的就是不兼任其他任何职务,而是专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担任委员一职(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人员,从原单位调离,全职转入全国人大任职)。五年后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职常委”队伍扩容两人,数量增至12人。此举为的就是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履职能力。不过,在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即2013年至2018年这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设立“专职委员”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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