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常态化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被列为年度重点任务。从2024年提出的“防止”转向“深入整治”,如何打破“价格战”怪圈、构建激发创新的良性生态,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在北京市两会上,新京报记者专访市人大代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深入解析政策深意、治理成效与未来路径。
市人大代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新京报记者 王飞 摄
整治“内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长期战略
新京报: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去年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整治”。从“防止”到“综合整治”再到“深入整治”,这一系列表述的变化,背后体现了怎样的治理思路深化?
黄勇:这个变化,本质上是治理理念的一次系统性升级。从早期“防止”,是一种相对被动和防御的姿态;到“综合整治”,意味着我们意识到“内卷”不是单个企业的问题,而是涉及宏观环境、产业阶段、地方行为等多重因素的复杂现象,需要系统性的政策工具组合来应对;再到“深入整治”,则传递出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制度化和攻坚决心。
它要求治理不能停留在表面纠偏,必须直指背后的制度性根源,通过完善法治、强化审查刚性等手段,构建能够自我纠偏、持续健康的良性竞争生态。这明确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整治“内卷”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长期战略。
新京报:过去一年来,这项战略部署取得了哪些比较显著的成效?
黄勇:成效可以从几个关键指标和现象中看到。
第一,是部分重点行业,如光伏、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全国产能利用率开始稳步回升。这背后是宏观政策引导、产业规划优化和标准严格执行的综合作用,遏制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从源头上缓解了因产能过剩导致的恶性价格战压力。
第二,是行业的定价与促销行为正趋于理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行政约谈、穿透式监管等方式,对无休止的“补贴大战”、低于成本价销售等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正在恢复。
第三,也是根本性的,一个由政府、行业协会、平台、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元协同治理机制,以及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为核心的“多法共治”框架已日益清晰并发挥作用。这标志着我们从依赖单一执法,转向了立体化、系统性的治理新阶段。
公平竞争审查直接遏制各地“拼政策”冲动
新京报:你提到“综合整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被认为是源头预防的关键。“十四五”期间,这项制度已审查政策近200万件,清理约10万件。它在防范“内卷”方面,具体起到了怎样的基础性作用?
黄勇:它的核心作用在于,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斩断行政力量不当介入市场、引发扭曲的链条。“内卷”的一个深层推手,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优先”的政绩观下,进行恶性招商竞争,通过过度补贴、税收返还、低价土地等打造“政策洼地”,导致产业布局严重同质化。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给这类政策划出“红线”。它要求政策出台前必须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没有法定依据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补贴。这直接遏制了各地“拼政策”的冲动,引导地方政府将竞争焦点转向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等长远价值上来,避免了因政策驱动导致的产能过剩和后续“内卷”。
新京报:要让这项制度“长牙齿”,实现常态化刚性约束,你认为当前面临的最大执行难点是什么?是追责难,还是基层能力不足?
黄勇:这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几方面难点交织。
首先,审查能力与专业性不足。政府文件数量庞大,而具备反垄断经济学和法学专业背景的审查人员极其稀缺。许多审查停留在形式层面,难以对政策的竞争影响做出科学判断。
其次是“自我审查”模式的内在局限性。政策制定者自己审查自己,独立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容易流于形式。
再次,是政绩考核导向的深层次冲突。当促进短期经济增长的目标与公平竞争原则冲突时,地方政府有强烈的动机规避审查。
最后,才是追责机制落地难。新修订的条例虽然规定了要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进行处分,但“严重不良影响”如何界定、由谁认定、如何与现有政务处分法规衔接,都缺乏明确标准,导致条款威慑力在实际中大打折扣。可以说,能力不足是“表”,体制机制障碍是“里”。
平台经济监管破局应从“强制”入手,厘清法律关系
新京报:平台经济是“内卷”现象的一个突出领域。但其多边市场、交叉补贴、算法黑箱等特性,让“低于成本价”等行为的认定非常复杂。常态化审查如何有效穿透这些复杂的商业模式?
黄勇:这确实是对监管智慧的巨大考验。平台经济的成本结构复杂,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很难适用;算法的“黑箱”特性也让实时监控和取证困难。
当前的监管破局,一个关键思路是从纠缠于难以精确计算的“成本”,转向聚焦于更易辨识的“强制”行为。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这意味着,执法的核心是审查平台是否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协议、规则或算法,剥夺了商家的自主定价权。
另一个穿透分析的视角,是审视平台是否将其本应承担的经营成本,不合理地转嫁给了商家。例如,通过高佣金、苛刻度指标等,挤压商家利润,迫使其为生存而卷入低价竞争。监管需要分析这种成本转移的商业合理性与公平性。这要求监管必须具备更强的技术能力,能够进行算法审计和数据穿透分析,“以技术对技术”。
新京报: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需要鼓励创新的新兴领域,如何平衡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避免因“过度规制”扼杀创新,或因“无序补贴”制造新“内卷”?
黄勇:这里的核心是明确政府支持的边界,并把创新的方向和检验权交给市场。
首先,必须警惕产业政策异化为“补贴竞赛”。当地方政府把财政补贴作为吸引企业的主要手段时,容易引发非理性投资和资源错配,扭曲企业的创新激励,使其忙于“政策套利”而非技术研发。
因此,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于“引导者”和“服务者”。财政支持应尽可能普惠化、功能化,而非“挑选赢家”。例如,北京发放“算力券”,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如何使用,就是一种相对市场化的支持方式。
同时,监管要保持审慎包容,为创新留出试错空间,更多采用“原则监管”而非过早的“规则监管”。但包容不等于放任,必须建立动态评估机制,一旦发现政策引发新的“内卷”苗头,就需及时纠偏。
引导企业从“卷价格”转向“卷价值”与创新
新京报:你曾提出解决“内卷”需立法、执法、司法三重机制协同。展望“十五五”,要实现竞争政策从“强化基础地位”到“统领”其他经济政策的跃升,最需要突破的单项制度建设是什么?
黄勇:最核心、最需要突破的,是进一步发挥和提升反垄断法的实施效能。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其有效实施是竞争政策能够“统领”其他政策的基石。一方面,只有真正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为反垄断法实施扫清宏观政策障碍;另一方面,反垄断法通过严厉打击垄断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又能反过来巩固竞争政策的权威。
“十五五”期间,关键是要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协同闭环。
立法上,要为创新划出“红线”与“安全区”;执法上,要打破部门壁垒,建立信息共享与执法协同机制,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司法上,要加强专业审判力量,通过判例明确规则,并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这三者协同发力,才能让竞争政策真正“硬”起来。
新京报:在你看来,一个能激励原生创新的理想竞争生态,其核心特征是什么?政府、平台、企业三大主体,应如何各司其职来共同塑造它?
黄勇: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最终目的,是引导企业从“卷价格”转向“卷价值”与创新。一个理想生态最核心的特征,就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高标准对接国际通行规则。
这意味着生产要素能自由流动,企业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为消费者创造更大价值,而非依赖政策庇护或进行零和博弈。同时,国内规则与国际接轨,能倒逼企业提升竞争力,并降低其参与全球市场的制度成本。
在这个生态中,三大主体的边界应清晰。
政府的角色是“守夜人”和“服务者”,核心职责是制定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提供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数据开放等公共服务,并对基础研究进行必要投入。应对直接补贴特定企业或技术路线保持高度审慎,避免制造扭曲。
平台应恪守“中介者”和“规则执行者”的本分,不得滥用市场地位强制商家,或将其自身竞争成本不合理转嫁。要建立开放、公平的平台规则,促进平台内商家的良性竞争。
企业则应成为“价值创造者”和“创新主体”,将竞争焦点从价格战转向技术创新、管理优化、品牌塑造和用户体验提升,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通过真正的核心竞争力赢得市场。
只有三方清晰定位、良性互动,才能共同塑造出一个远离“内卷”、蓬勃创新的健康市场生态。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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