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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上世纪80年代,赵建国与妻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一号院,含北正房3间、门道1间。

他们育有五名子女:长子赵大山、次子赵二河、三子赵三江、长女赵红梅、次女赵小兰。

1989年,为避免日后分家纠纷,全家签署《分家单》:

一号院分给三子赵三江;

西边新房分给长子赵大山;

街里老房分给次子赵二河。

此后,赵大山、赵二河先后结婚搬离。

但次女赵小兰因车祸高位截瘫,生活无法自理,一直住在一号院。家人还专门为其加装了无障碍设施。

1996年,赵建国用女儿赵小兰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向同村村民购得二号院。

同年,他安排赵三江搬去二号院居住,赵小兰则继续留在一号院,并由赵小兰向赵三江支付5000元补偿。

此后近二十年,赵建国夫妇与赵小兰共同生活在一号院,直至妻子2012年去世、赵小兰2013年离世。

赵小兰终身未婚、无子女,赵建国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主张一号院应归其所有。

但赵三江坚决反对,称:

“分家单已将一号院分给我,所谓‘换房’纯属捏造,从未同意,也无协议!”

他还另案起诉,要求确认二号院归其所有,但被法院两审驳回。

理由是:购房协议由父亲签署,无借名买房证据,仅凭居住不能取得产权。

2023年,赵建国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号院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院房屋归赵建国所有。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1996年是否存在换房事实。

关键事实包括:

1989年《分家单》明确将一号院分给赵三江;

1996年赵建国购买二号院,资金来源于赵小兰的伤残赔偿款;

购房后,赵三江实际搬入二号院居住至今,赵小兰则留在一号院;

赵建国在购房协议下方手写:“赵小兰和赵三江二人换房,补偿赵三江5000元”;

赵小兰终身残疾、无配偶子女,客观上无法迁居,换房具有现实合理性。

法院指出:

“虽然换房未签订正式协议,但结合分家背景、购房资金来源、实际居住变动及家庭照护需求,足以认定换房事实成立。一号院自此转归赵小兰所有。赵小兰去世后,赵建国作为唯一继承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前相关诉讼已确认:

二号院系赵建国所购,非赵三江财产;

一号院原属家庭共有,经分家+换房,权属已发生转移。

因此,赵建国的确权请求,于法有据。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对农村家庭房产处置有重要启示:

分家单具有法律效力,但可通过后续行为(如换房、赠与)变更权属;

换房无需书面协议,只要能证明合意+履行(如搬迁、补偿、长期居住),法院可依事实推定;

为特殊成员(如残疾子女)安排住房,属于合理家庭安排,司法予以尊重;

农村房产纠纷往往缺乏“标准合同”,但生活逻辑+履行事实+家庭背景,同样是法院认定权属的重要依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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