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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虽美,安全首位!

近日

兰山又有多人因违规燃放

或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兰山公安依法查处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1月6日10时许,柳某某在师院东街与北园路交会一快餐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分局民警查获。柳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1月10日11时许,兰山公安分局民警巡逻时发现,郑某某在涑河北街与花园街交会附近一饭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郑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1月16日8时许,李某某在方城镇西石桥村一超市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分局民警查获。李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年1月24日10时许,兰山公安分局民警巡逻时发现,王某在柳青街道一小区东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王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6年1月24日22时许,朱某某、褚某某在枣园镇高速出口驾驶高栏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分局民警查获。朱某某、褚某某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市民朋友们

请自觉遵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禁放区不燃放

限放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

少一点烟花,多一点安宁

少一点污染,多一点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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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维护社会面大局稳定,着力提升社会治安掌控力,1月26日20时至27日8时,全市组织开展社会面集中清查和烟花爆竹管控行动。其间,累计出动警力8190余人,发动群防群治力量2.27万余人,检查场所、部位3979个,查处酒驾、醉驾8起,抓获现行违法犯罪人员104名、在逃人员2名,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

等环节均受法律严格规制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起来学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

若管理、存储不当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均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未经审批许可的行为

不仅存在风险隐患

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居民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要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发现违法线索的

请及时向

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举报

视频号上新啦

来源:兰山公安、临沂公安

编辑:郑倩 二审:陈冉 三审:丁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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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琅这个月全靠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