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
在市场竞争日趋复杂的背景下,部分经营者虽未直接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却在相关联的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攀附他人商誉。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认定被诉商品虽与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但二者存在紧密的功能关联与消费群体重合,构成商标侵权。
01
案情简介
“雀某”是麻将机领域的知名品牌,早在2010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相关消费群体中享有很高声誉。“雀某”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其中不包括清洗剂和电源线。松某公司经授权,享有“雀某”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西某商店在电商平台上销售麻将机清洗剂、麻将机电源线等相关商品,并在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雀某”品牌的字样,客观上借助“雀某”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商业推广。松某公司认为,西某商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02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西某商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松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6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侯宇得法官认为,法院在跨类保护案件中需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商品关联程度等因素。
关于案涉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雀某”二字并非固有词汇,而属于臆造词汇,且经过权利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麻将机及相关商品领域获得了显著的识别性。
关于案涉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案涉商标自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原告立足于其较高的市场份额持续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使“雀某”品牌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关于案涉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被告销售产品虽然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产品等不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类别,但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从使用场景看,麻将机清洗剂、麻将机电源线的使用依存于麻将机本身的使用;从消费群体看,购买麻将机清洗剂、麻将机电源线的消费者往往就是麻将机的使用者或潜在购买者;从销售渠道看,这些产品常常与麻将机在同一销售场所展示。这种紧密的关联性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授权、关联关系,从根本上损害了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
此外,被告作为麻将机相关产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雀某”作为行业知名商标的知名度,但其仍然未经许可在商品链接中直接使用“雀某”字样,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特别是在电商环境下,关键词搜索已经成为消费者寻找产品的主要方式,被告在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直接利用了原告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足以认定被告销售清洗剂、电源线等麻将机配套用品时使用“雀某”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提醒,市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诚信经营原则,对他人驰名商标要主动避让,在确定企业字号、商品名称、宣传用语前,建议进行商标检索,避免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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