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西宁曹家堡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青政〔202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做好西宁曹家堡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航空飞行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西宁曹家堡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要求,西宁曹家堡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该区域也为西宁曹家堡国际机场无人机禁飞区。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西宁曹家堡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附图 西宁曹家堡国际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二、西宁曹家堡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 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 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 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航空模型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 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 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 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 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无人机飞行活动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空军、民航管制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机场无人机禁飞区域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空飘物防治,按照《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和《西宁曹家堡国际机场周边空飘物管控方案》相关要求执行。西宁机场充分评估空飘物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程度、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认真分析机场周边空飘物产生的时间、空间,确定重点防范时段和区域,并协助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机场周边空飘物防治的重点区域。
五、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拟建建设项目,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六、机场邻近区域内开展机械类临时施工,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要求,依法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保证符合规范要求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八、电磁环境保护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机场净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实施影响或者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属地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无线电、文旅、气象、供电、通信、机场管理机构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处置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消除对航空安全的影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0971—8818463)和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0971—8188139)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青政〔2012〕62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5日
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 源 | 青海政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