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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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1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交警在忻府区光明街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驾驶人王某升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抽血化验,鉴定结果为9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王某升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