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受害人家属不谅解,肇事者就只能判实刑”的说法流传甚广,实务案例也不在少数。不少肇事者及其家属陷入两难:一边是受害人家属可能超出承受范围的索赔要求,另一边是对“无谅解书即无缓刑”的深深担忧,甚至被迫接受不合理诉求以换取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早已明确,谅解书并非缓刑适用的唯一条件,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人对这一规则存在误解。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孟洋洋交通肇事案,以清晰的裁判逻辑和明确的判决结果,纠正了“无谅解书即不能缓刑”的错误认知,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引。
典型判例
一、判例来源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
二、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1日7时41分许,被告人孟洋洋驾车,违规停靠在禁停区域(黄色网状线内)。下车时,孟洋洋未观察路况便打开驾驶室车门,与沿道路右侧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睢某(搭载女儿蒋某,2005年出生)发生碰撞,导致二人倒地。随后,张某驾车避让不及,再次与倒地的蒋某相撞,造成蒋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认定,孟洋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睢某及蒋某无责任。案发后,孟洋洋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先行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合计8万元。
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19万余元(含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孟洋洋向法院缴纳12万元作为额外赔偿补偿(含民事判决确定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受害人家属明确拒绝接受,对孟洋洋的行为坚决不予谅解,请求法院判处两年半以上实刑,反对适用缓刑。
另查明,孟洋洋无酒驾、毒驾、逃逸等恶劣情节,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家属的民事损失可通过保险获得足额赔偿。此外,孟洋洋还主动到社区、驾校现身说法,以自身经历警示他人遵守交通法规,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020年9月18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孟洋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上诉。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时,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是《量刑指导意见》明确的重要酌定量刑情节,但并非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认定是否适用缓刑,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综合考量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再犯风险、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因素,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仅以受害人家属不谅解为由否定缓刑适用。
律师评析
围绕这一典型判例,结合刑法及《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我们从五个核心维度展开分析,厘清交通肇事罪中谅解书与缓刑的关系,以及无谅解书时的裁判逻辑:
一、谅解书的法律定位:重要酌定情节,非缓刑“通行证”
1.法律性质分析
谅解书是受害方对肇事者的宽恕表示,属于《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酌定从轻情节”,可作为减少基准刑的依据,但并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事由,更不是缓刑适用的前置条件。
2.量刑影响分析
有谅解书+积极赔偿:可减少基准刑40%以下;
无谅解书但积极赔偿:基准刑三年以下的,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
无谅解书且未赔偿:通常不适用从轻处罚,但仍需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断。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是重要量刑情节,但绝非唯一考量因素,最终以孟洋洋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公益警示等情节为依据,依法适用缓刑,完全契合“两高”量刑指导意见的核心精神。
二、缓刑适用的核心逻辑:法定条件+综合情节
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了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风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本案,孟洋洋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1.刑罚条件达标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满足缓刑的刑罚门槛;
2.犯罪情节较轻
事故系停车开门时疏忽观察导致,与酒驾、毒驾、逃逸等恶意违章引发的事故相比,主观过失程度较轻,无恶劣情节;
3.悔罪表现充分
自首、认罪认罚、当庭悔罪道歉、足额支付法定赔偿并自愿额外补偿(即便受害方拒收)、主动到社区和驾校现身说法警示他人,形成完整的悔罪证据链;
4.无再犯风险
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符合监管条件;
5.社区影响可控
案发后积极弥补损失,通过公益宣传降低社会危害,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三、无谅解书时,悔罪表现的多元认定标准
受害方不谅解时,肇事者的悔罪表现成为法院考量的核心,需通过多维度行为证明,而非仅靠口头道歉。本案中孟洋洋的悔罪表现可归纳为以下类型,可以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四、赔偿与谅解的边界:足额赔偿≠必须谅解,拒收不否定诚意
1.赔偿义务的法定性
肇事者的赔偿义务源于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如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其核心是弥补受害方损失,而非以获得谅解为交换条件。即便受害方明确拒绝谅解,肇事者仍需依法履行法定赔偿义务。
2.额外补偿的意义
本案中孟洋洋在保险已能足额覆盖受害方损失的情况下,自愿额外支付12万元补偿,虽未获得谅解,但该行为本身已充分证明其悔罪诚意,法院明确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考量。
3.受害方拒收的影响
受害方因情感创伤拒收赔偿或补偿,是其权利的正当行使,法院予以尊重,但该行为不影响对肇事者赔偿意愿和悔罪态度的法律认定,更不能因此剥夺肇事者基于合法悔罪行为获得从轻处罚的权利。
五、受害方不谅解的合理边界与司法平衡
1.情感理解与法律边界
本案中受害方痛失独女,拒绝谅解的心情符合人之常情,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达了对其悲痛情绪的理解与同情,但同时强调“感性的同情不得影响理性的司法判断”,不能以情感宣泄替代法律适用,坚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非理性诉求的排除
若受害方以不谅解为筹码提出远超法定标准的不合理索赔,肇事者因经济能力限制无法满足而未获得谅解,法院会结合索赔的合理性、肇事者的赔偿能力及努力程度,综合判断未谅解的原因,不会将该情形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
3.司法平衡
法院裁判需兼顾三方利益——既要依法维护受害方的人身财产权益,抚慰其精神创伤;也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因其未获得谅解而剥夺法定从宽情节;更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判决传递“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避免“唯谅解论”导致的裁判失衡。
法律实务建议
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妥善处理,需要肇事者、受害方、司法机关三方协同,遵循法律逻辑和理性原则,构建“责任明晰、悔罪有据、维权合法”的应对体系:
一、肇事者层面:无谅解书时,这样争取缓刑
1.分层协商沟通,展现赔偿诚意
肇事人以真诚悔意为基础,主动向被害方当面致歉,如实说明自身实际赔偿能力,协商合理赔偿金额,避免因沟通不畅激化矛盾。若直接协商无果,可请求办案机关(如检察院、法院)居中调解,或委托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第三方介入协调,打破沟通僵局,避免陷入“索赔过高无法满足→无法获得谅解→量刑不利”的恶性循环。
2.坚守法定赔偿底线,主动扩大补偿范围
肇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精准核算法定赔偿金额,优先全额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核心项目,保留完整支付凭证(转账记录、收据等)。若受害方索赔过高,在自身经济能力范围内,可将额外补偿款提存至法院或第三方机构,以书面形式明确赔偿意愿,避免因“无力满足不合理诉求”被认定为“不愿赔偿”。
3.全力争取其他法定从轻、从宽情节
(1)肇事人应第一时间自首,切勿逃逸、隐瞒案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争取认定自首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2)肇事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最大化从宽幅度;
(3)肇事人尽可能筹集资金对被害方进行部分或全额赔偿,即便未取得谅解,仍可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减少基准刑30%以下;
(4)提前联系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个人日常表现、无犯罪记录、社区评价等材料,争取出具同意接收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证明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4.强化悔罪表现举证,弥补无谅解书缺陷
(1)肇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亲笔书写的悔过书,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原因、自身过错、事后反思及未来整改方向,体现深刻悔罪态度;
(2)肇事人应积极参与交通文明宣传、事故受害者帮扶等公益服务,留存活动照片、组织证明等材料,全面展示自身悔罪行为,增强法院对“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的判断。
(3)肇事人应避免出现缓刑禁止性情节,如酒驾、毒驾、逃逸、无证驾驶、严重超载超速等恶劣违章行为。如果有此类情节,即使有谅解书,也可能被排除缓刑适用。
二、受害方层面:理性维权,尊重司法裁判
1.明确合法诉求范围
受害人及家属通过律师核算法定赔偿项目和金额,结合自身损失提出合理索赔,避免“狮子大开口”式的不合理诉求。这样既不利于纠纷高效解决,也可能因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2.正确看待谅解的意义
谅解是受害方的法定权利,可根据肇事者的悔罪态度、赔偿情况自主决定,但需明确“不谅解≠必须判实刑”,司法裁判的核心是综合全案情节而非单一态度。
3.依法行使维权权利
对赔偿金额、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申请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辱骂威胁、围堵办公场所、网络恶意造谣等过激行为,否则可能构成侵权甚至违法,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司法机关层面:坚持综合裁量,统一裁判尺度
1.摒弃“唯谅解论”
人民法院应严格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在量刑时充分考量谅解书的作用,但不将其作为缓刑适用的唯一标准,重点审查肇事者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核心情节。
2.强化类案参考
人民法院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类案检索系统等,确保无谅解书但符合缓刑条件的案件得到一致处理,避免“同案不同判”,维护司法公信力。
3.注重社会效果
如本案中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量刑听证,走访社区听取民意,确保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情民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结语
交通肇事案并非简单的责任划分,更不是简单屈服于“死者为大”的世俗压力,而应是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的精准平衡。司法既不能因情绪裹挟而重判,也不应为息事宁人而轻纵。
肇事者须以实质行动修复社会关系,受害者当以法治思维主张权利,法院则须以证据为基、以规则为尺,让每一份判决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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