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刷到这条消息的时候,我整个人是愣住的。

2026年1月23日,内蒙古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发了一则公告:张某海,被依法执行死刑,方式是枪决。

底下评论区一片炸裂,有人一句话直接打在热评上面:“不是都注射了吗?怎么还有枪决?”也有人情绪很直接:“这种人就该枪毙,听见枪声才解气。”

你看,两个问题混在了一起。

一个是情绪:“值不值得死”“解不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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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制度:“为啥不用注射,非得枪决?”

我当时就想,把情绪先放一边,这事得好好说清楚,因为一旦牵扯到“死刑怎么执行”,很多人其实是懵的,全靠想象。

先把案子捋一遍,挺沉重,但必须面对。

张某海,1990年5月出生,案发时34岁。按年龄说,完全是个成年老男人了,不是啥“未懂事”的小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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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日,他通过网络认识了19岁的女孩李某某。很典型的网络交友剧情,刚开始聊天、暧昧、见面,他把李某某约到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的一处住所,当天两人发生了关系。

到这一步,说句实话,放在现实里太常见了,很多人可能也就停在“一段普通的网恋故事”这层。

拐点出现在9月17日。

李某某提出来要离开。很正常,一个成年人不想待了,说走就走,这天经地义。但张某海不打算放人,他直接控制了李某某的手机,用这个方式限制她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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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小看这一步。

不是拴铁链、关小黑屋那种“电影式囚禁”,而是把你跟外界所有联系切断。一个19岁的女孩,被困在陌生的地方,手机被夺走,外面没人知道她在哪,这种被彻底“消音”的恐惧,说白了就是软禁。

李某某被困了3天。

过了三天,她终于在一个缝隙里,捞回手机,往外发出求救信息。那一刻一定是她觉得“还有一线机会”。

结果,求生的动作被张某海发现了。

这时候,他本可以停手,认怂,放人,也能把事情拉回到“非法拘禁”这条线。但他选的路,是最狠的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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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李某某杀了。

一条19岁的命,就这样被掐断了。

按很多人惯性想象,干出这种事的人,接下来可能会慌,会想跑,会想着怎么躲。

张某海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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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翻开了李某某的手机。

他在里面找到另一个19岁女孩的联系方式:朱某,李某某的好友。然后他做了一件让人听了都发冷的事,他冒充李某某的身份,加了人家,开始聊天,铺垫。

屏幕那头的朱某,以为自己在跟好姐妹说话,完全不知道,发信息的人,已经不是原来那个人了。

时间慢慢拖过,拖到了2024年10月7日,他抛出诱饵:以给钱为由,把朱某约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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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朱某来到张某海所在的地方,两人发生了关系。之后,他开车,把朱某带往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一处偏僻地段。

那个地方,人烟稀少,偏得很。

在那种荒僻的环境下,他再一次下了毒手,把朱某杀害。

短短一个多月,两条同龄、同样19岁的生命,被同一个人,以极其相似、而且是精心设计的方式,一前一后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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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这是“一时冲动”?

很难有人说得出口。

案发之后,公安介入,张某海被抓。后面的流程,基本上是典型的重大刑事案件那一套。

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两条命,先后被他剥夺。

第一项罪名,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白纸黑字写着: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项罪名,非法拘禁罪。他通过控制李某某手机,非法限制她的人身自由3天。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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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出的评价很直白:“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

2025年,中院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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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海没上诉。

内蒙古高院同意原判,按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法复核之后,裁定核准死刑。到了202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阿拉善盟中院依法执行。

从程序上讲,这案子走得很规整,没有什么“跳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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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果上讲,对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来说,只能叫勉强有个交代,远谈不上“弥补”。

很多人疑问卡在这一步:为啥是“枪决”?

大家脑子里普遍有一个印象,好像“现在不都注射了吗?”甚至有人私下里会讲,“是不是特别恶劣的案子才用枪决?”

先把这个误区掰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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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讋法〉的解释》第507条,死刑可以用两种方式执行:枪决,或者注射。还有一句挺关键:要是想用这俩之外的方式,得事先一层一层报到最高法,批了才能搞。

重点在这儿:

法律没有规定“什么罪名必须用枪决”“什么罪名必须用注射”,根本没有把执行方式和罪名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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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讲,枪决和注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行的,谁也不比谁“高级”一等,也不承担“给你个更惨一点”的功能。

执行用哪一种,谁说了算?

不是网友,不是情绪,是负责执行的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来选。

比如有没有固定的注射执行场所,药品能不能稳定供应,有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执行队伍,有没有熟悉流程的法医,设备是不是齐全,这些全是现实问题。

枪决的技术门槛和成本,相对低很多,在不少地区依然是更“可行”的选项。

所以,张某海被执行枪决,不是“罪大恶极,给你整得惨一点”,而是阿拉善盟当地,在现有条件下,做出的正常、合法选择。

说回老百姓的感受。

从视觉和心理上讲,枪决确实比注射“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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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声、现场、那种瞬间的冲击感,和一根针、一个药管,完全不是一个画面。很多人觉得:“注射看上去更温和,更像‘文明社会’的样子。”

但从法律角度,两者是一回事,都是依法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执行前,要验明正身,问他有没有遗言;执行时,有检察院派人到场监督;执行后,要由法医确认死亡,书记员记录,执行情况在15日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家属也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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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流程,不会因为是枪决或者注射而改变。

所谓“人道”,其实更大一部分体现在:

是不是依法判了这个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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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不是扎实;

程序是不是严谨;

有没有错杀、冤杀的风险。

这比“用哪种工具”更重要。

枪决也好,注射也罢,最核心的一点是:过程要尽快、尽量减少无谓的痛苦,而不是“给你多受点罪,让大家出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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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子,对普通人的提醒,其实挺扎心的。

第一,网络交友这件事,真得多长点心。

李某某和朱某,都是19岁,刚成年不久。她们做的事,说实话,很多年轻人都会做:加个好友,聊两句,相信一个看起来没什么问题的人,答应见面,去了对方的住处,或者去了一个看着还算正常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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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就藏在这种“看起来还行”的后面。

手机被控制、被引诱到偏僻区域、被逐步切断和外界的联系,这些环节,平时很少有人真地往身上代入。

第二,别把“我不会这么倒霉”当护身符。

这种案件,一大特点就是“不可预感”。在她们站在门口、按电梯、坐进车里的前几秒,她们自己都不会想到,人生的时间线已经进入倒计时了。

第三,对家长和社会来说,也是一记敲打。

一方面,要学会跟孩子正儿八经聊这些风险,不是用“别出去”“别乱交朋友”这种粗暴的方式吓人,而是告诉他们,什么场景要立刻拉红线,什么行为一出现就要立刻撤退。

另一方面,遇到类似“失联”“突然断线”的情况,真的不能拖。很多案子里,那条迟来的报警电话,往往成了压在家属心里的“如果当初”。

回到最开始那个问题:

“内蒙古连杀2人凶手执行枪决,为什么不用注射?”

简单说几个关键点,你心里有个底:

一,法律允许两种方式:枪决、注射。地位平等,没有谁“更高级”。

二,没有法律条文说“恶性案件必须枪决”“一般案件用注射”,这种说法是民间脑补。

三,具体用哪种,看的是当地有没有注射执行的条件:场地、药品、设备、人员、防护配套等。条件不具备,枪决就是正常选择。

四,无论哪种方式,程序都一样:核准、命令、监督、验明、报告,一步都不会少。

五,对家属来说,真正关键的不是“用哪种方式”,而是“这个人是不是该死”“有没有疑点”“有没有程序瑕疵”。

说到底,死刑执行方式这件事,更像是司法体系里的“技术选项”,不是情绪出口。

你要说“枪决是不是该被全面淘汰”?从情感上,很多人会点头;从现实上,财政、设施、人力差异摆在那里,它暂时就还会存在一段时间。

那你呢?在这件事上,更在意的是“用什么方式让他死”,还是“怎么尽量不让这种事再发生”?可以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