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转载自: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月22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了一项行政处罚:天津某相声社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变更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队,演员或节目未重新报批而被处以罚款6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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