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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外公建土增清算时能否扣除

Question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某开发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我公司在项目规划范围外需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单位,请问我公司上述的在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的公共设施的实际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四条规定,关于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2026年1月1日在政策法规-文字政策解读版块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第四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准予扣除 为客观反映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实际成本,纳税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俗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建造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例】甲公司的某地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甲公司在项目规划范围外需要承担配建义务。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甲公司根据政府会议纪要要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建造了一栋人才公寓,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单位,则该人才公寓的建造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 因此,你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该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因此,你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该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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