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王某与李某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李某分期向王某偿还借款共计20万元。后因李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足额履行,王某于2023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李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2024年1月,双方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李某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王某支付剩余款项10万元,王某同意放弃利息主张。协议签订后,李某分别于2024年2月20日、3月15日向王某支付3万元、3万元,剩余4万元直至2024年4月5日才予以付清。
王某认为李某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期限履行完毕,构成违约,遂于2024年4月5日当天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李某则抗辩称,其在王某申请恢复执行的当日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不应恢复执行。双方就是否构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能否恢复执行产生争议,执行法院亦对此存在不同理解。
案件结果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虽未在和解协议约定的2024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存在履行迟延,但在王某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的当日,李某已将剩余款项支付完毕,该和解协议已得到全部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王某恢复执行的申请。王某如认为因李某迟延履行遭受损失,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自愿协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方式等内容作出变更安排的契约。其本质是双方在执行阶段对债权实现方式作出的重新安排,既体现了公权力强制执行的让步,也彰显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
那么,当被执行人未严格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即出现“迟延履行”时,申请执行人能否直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由此可见,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权,旨在针对被执行人根本性、持续性的违约行为,导致和解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而非针对任何细微的、已获补救的履约瑕疵。
本案中,李某的还款行为虽未严格契合协议约定的时间点,存在数日的迟延,但从其履约过程来看,李某在协议签订后陆续有主动还款行为,表明其具备履行意愿并在持续推动义务的完成。更为关键的是,在王某行使权利、申请恢复执行的同一日,李某完成了最后一笔付款,使得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在客观上得以清偿。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而非“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债务的主动履行,节约司法资源,化解执行矛盾。如果被执行人虽有迟延,但最终全面履行了和解协议,此时再允许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不仅否定了双方已达成的合意,也可能使被执行人陷入“双重履行”的不公境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执行和解制度积极功能的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裁定不予恢复执行。该规定意味着,履行完毕的状态,可以阻却恢复执行的启动。这里的“履行完毕”,应作实质理解,即核心义务已得到实现,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除非迟延履行本身构成了根本违约,导致债权人签订协议的基础目的落空,否则单纯的、事后得以补正的迟延,不宜轻易否定协议履行完毕的效力。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迟延履行无需承担任何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指出,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王某若认为李某的迟延付款行为确实造成了其资金占用损失等损害,完全可以通过提起单独的损害赔偿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寄语
执行和解是破解“执行难”、促进案结事了的重要机制,它依赖于双方的诚信与合作。当出现履行时间上的出入时,债权人既需要关注自身权利的实现程度,也宜从促进纠纷彻底解决的角度,审慎行使恢复执行的权利。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可对履行期限条款给予足够重视,明确约定迟延履行的后果,例如是否构成协议解除条件或应支付特定违约金。一旦发生迟延,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审慎判断对方的履约意愿与实际行为。若对方仅有轻微迟延但持续积极履行,过早申请恢复执行可能不被支持;若对方迟延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或明显无履行诚意,则应及时行使恢复执行权,避免债权悬空。
对于债务人而言,则应严格恪守和解承诺,按约履行。即使遇到临时困难,也应主动与债权人沟通,争取谅解与延期,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对方申请恢复执行,从而使案件重新回到强制执行轨道,甚至可能面临额外的罚息或强制措施。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在执行程序或债务履行中遇到类似纠纷与困惑,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选择最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程序与策略。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