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1月28日A5版
潮声低语,细浪呢喃。在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海浪悄然将大量石珊瑚碎枝送上沙滩。过去,当地村民常捡拾石珊瑚碎枝建房,这类老屋被誉为“会呼吸的房子”,冬暖夏凉;如今,“采捕珊瑚必被究”已深入人心,全国首份珊瑚礁司法保护令在此诞生,推动七部门组建“护礁联盟”,民宿经营者主动提醒游客不要挖捡石珊瑚碎枝,人人皆成生态“哨兵”。
这一转变的背后,始于全国首例涉采挖销售石珊瑚碎枝案。此案促使人们重新审视:石珊瑚碎枝究竟是无用的废料还是生态珍宝;裁判时应如何平衡民俗与法治,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浮出水面:货车惊现38吨石珊瑚碎枝
时间回溯至2020年6月的一个凌晨,一辆夜间行驶的大货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在高速收费站被拦下检查,民警赫然发现车厢内是堆叠的一袋袋石珊瑚碎枝,经清点总重约38吨。一个从海滩延伸至市场的犯罪团伙随之浮出水面。
原来,周某此前曾经转卖珊瑚碎枝给在广州开水族店的谢某某牟利,认识到这里面藏有商机后,他又在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带,通过中间人冯某、邓某雇佣村民在海滩上采挖珊瑚碎枝,村民们回忆:“一个白色塑料袋装满大概30斤,能卖15块钱。”
采挖的碎枝被集中存放,等待转运,由司机李某开车至存放点装载这批石珊瑚碎枝,接上邝某后二人轮流驾驶,将石珊瑚碎枝运送到在广州经营水族店的谢某某仓库处。收货后,谢某某便安排散工对石珊瑚碎枝进行分拣、包装、取货、送货。
案发后,水族店雇员刘某陈述:“我知道活体珊瑚禁止交易,但店里这些碎枝形态较小,不清楚是否受国家保护。”
经徐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认定周某等11名被告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其中谢某某、周某等9人不服,提出上诉。
焦点之辩:法律界定与量刑精度
案件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张春燕迅速锁定两大核心争议:大自然“馈赠”的石珊瑚碎枝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制品?对采挖、运输、销售全链条上角色各异的参与者,如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为厘清答案,张春燕和同事展开了细致而全面的工作:
系统梳理法律法规并检索类案,精准界定“野生动物制品”的司法含义。她亲赴案发现场勘查,“站在保护区海滩上,眼前散落着大量石珊瑚碎枝,周边无特殊围挡,不远处可见几栋用石珊瑚碎枝砌成的房。”这一场景让她直观感受到历史民俗与自然资源的交织。同时,她还走访了广东海洋大学、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咨询石珊瑚碎枝的生态价值与作用。
经严谨论证,案件性质得以廓清。石珊瑚分泌的碳酸钙构建起庞大的珊瑚礁,是众多海洋生物的生存家园。石珊瑚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石珊瑚碎枝是其自然断裂的骨骼,虽然被冲到岸上,仍兼具海岸防护、生态循环等关键功能。
法律层面,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石珊瑚碎枝作为石珊瑚的骨骼,属于野生动物的部分或衍生物,应当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石珊瑚的制品。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案对象是海边常见却易被忽视的‘碎枝’,且当地有使用其建房的习俗。审理中,我们充分尊重并考量了这一民俗。”张春燕指出,审理严格区分了日常“少量捡拾”与有组织的“大规模商业采挖”的本质不同。涉案人员在国家级保护区内大规模采挖售卖,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破坏,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她也强调,海滩采挖与直接破坏活体珊瑚、珊瑚礁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需要更精准的量刑。最后,还应充分尊重并考量当地群众在生活中使用石珊瑚碎枝建房的民俗。
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湛江中院在二审中作出了阶梯式、精细化的量刑:对卖家周某、买家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参与居间倒卖、运输的冯某等4人判处缓刑;对采挖石珊瑚碎枝的2名村民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对3名受雇店员宣告无罪。
司法延伸: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
通过办理该案,张春燕了解到,即使碎枝已从活体珊瑚上脱落,其生态功能仍不可忽视,它们可称为海洋生态系统的“基石”:这些碎枝为多种海洋生物提供了重要的栖息、觅食和繁殖场所;碎枝在海岸带堆积,能有效减弱海浪冲击,减缓海岸侵蚀;作为生态系统中的有机碎屑,它们参与营养物质的循环,支持底层食物链的运转,因此大规模捡拾会破坏这种自然平衡。
一纸裁判不是终点。湛江中院以案为鉴,推动构建起“惩治+恢复+预防”的全链条保护网,形成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示范效应。
考虑到海滩上石珊瑚碎枝遍布、保护区周边无特殊围护,容易给群众造成可以挖捡的印象,湛江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发布全国首份《珊瑚礁司法保护令》,以禁令形式清晰列出9类禁止行为,在保护区立牌明示,既填补了珊瑚礁专项司法保护的空白,也让规则一目了然。
同时,联合保护区管理局设立全国首个珊瑚礁司法保护工作站,签署协同保护协议;向农业农村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七部门建立“护礁联盟”,完善重点海域智慧监测设施,健全非法采挖行为分级处置机制,协同各方力量进一步筑牢珊瑚礁保护屏障。
“如今,‘采捕珊瑚必被究’已经成为当地社会和群众的共识。司法与行政的联动也已成常态,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关键节点共同普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的管理问题也会及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反馈,形成保护闭环。”张春燕指出,该案作为全国首例认定石珊瑚碎枝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不仅明确了行为红线,更以司法力量为海洋生态守护筑牢法治根基。
委员点评
张修玉
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研究所所长
司法护航生态环境保护
全国首例涉采挖销售石珊瑚碎枝案的审结,不仅是一起个案的公正裁判,更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标志性突破,其意义远超案件本身,为全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广东样本”。
该案首次明确了法律边界。此前,对于自然脱落的珊瑚碎枝等衍生制品,缺乏明确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处罚依据。该案填补了珊瑚碎枝在法律定性上的空白,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司法参照。其次,该案通过阶梯式量刑实现了“惩治犯罪”与“引导治理”的有机统一。再者,该案激活了系统治理。海洋生态保护的难点之一在于“治理链条碎片化”,从而制约保护效能。海洋生态保护涉及多个部门,且非法采挖、运输、销售形成跨区域产业链,单一部门难以实现全链条管控。该案暴露了珊瑚礁保护的诸多治理短板,而这些短板的补齐过程正是系统治理能力提升的过程。案件审结后,湛江中院制发专项司法建议书、推动七部门组成“护礁联盟”,会同检察机关发出全国首份《珊瑚礁司法保护令》,实现了“办理一案、护佑一海”的治理效果、保护从“个案应对”向“长效防控”转变。
来源:羊城晚报 湛江中院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采写:郭思琦 曾洁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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