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所有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并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

(一)登记范围。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的电动自行车,以及2025年11月30日前购置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旧标车”),予以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上述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核发过渡期通行号牌,号牌有效期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止。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2025年12月1日及以后生产销售的旧标车不予办理登记。

(二)登记途径。群众可通过已实现电动自行车新车上牌“一件事”的电商平台,线上购车并完成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也可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需现场交验车辆。

(三)登记材料。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其中,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的,所有人应提交《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行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二)安全防护。鼓励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确保交通安全。

(三)文明守法。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酒后行驶、超速行驶、违法载人、乱停乱放。

2026年2月28日24时前,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上牌且上道路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教育纠正和警告处罚为主。2026年3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集中开展涉牌违法行为查处,按照专项治理和常态化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涉牌违法管理,督促车主办理登记上牌。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宣传教育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同时呼吁社区、学校、外卖快递企业、机关单位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意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购买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上牌,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来源:内蒙古交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