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句式来源于《冷不丁邦邦就两拳》中的经典台词——“就问你邦邦不邦邦”,虽有抄袭之嫌,但确能真实表达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心境。

不排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诉讼投机取巧、混淆视听,但大部分当事人还是想通过诉讼“多快好省”的解决纠纷。而保全作为诉讼的重要一环,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25年全国“执保”类案件580余万件,同比增长5%,保全地位由此可见一斑,但万分遗憾的是,保全类案件虽然举足轻重,却并不纳入司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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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觉得保全类案件处理起来很简单,不过是在执行系统里“点一下”而已。如果你要是这么看,那就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了,从案件的数量上来看,就是他类案件难以望其项背的存在。再从个别案件的复杂程度上,非专业人士也很难得其法门,比如有些需要查封或者冻结的外地房产、股权等等,当然还有一些无法在系统上查扣冻的财产,这些工作都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大量的专业操作。

除此二者以外,保全类案件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快”!因为这不但承载着当事人的殷切期盼,也是审判法官进行调解或者判决的依据和保障。有时候处理保全案件的法官还会面临一些困境,当事人往往会在某一个节假日前申请保全,而且很急!表示被申请人会在这个节日期间卖房或者转移一笔巨款,要求尽快处理,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是当事人依一句话,法官却也不敢怠慢,不管千里万里、千难万难,也得把这个问题处理掉!可见这项工作之不易。

其实我个人觉得保全也没有必要每个案件都要用一下,倒不是因为保全费的多少,而是有些案件确实没必要,比如房产在被继承人名下的继承案件;可能被判决驳回的离婚案件;已经设立抵押、质押等,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经济类案件;还有就是一些没有给付项目的确认之诉案件等等。

当然还有一些案件还是要尽早保全的,越早越好,因为你要是不早点可能就会从首封变成轮候,从真金白银变成分文没有,比如张三和李四同为王五的债权人,张三比李四早起诉、早保全,就可能全额实现自己债权,而李四作为轮候查封,就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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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事案件中,保全的作用也不容小觑,像有一些全职太太,付出很多,但在家不享有财政大权,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在男方名下,如果起诉离婚,对家庭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此时采取保全措施就可以避免男方将财产转移一空。

还有少数的继承案件,本应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却被某一继承人或案外人转到自己名下,此时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避免被继承人的遗产再次被转移。在司法实践中,保全还具备保障执行和促进调解的作用,有一些当事人在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会选择破罐子破摔的态度,对诉讼程序也有恃无恐,甚至避而不见,如果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有时会督促其出面解决纠纷并自动履行债务,极大程度提高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橙子的补充:

本文提到有些案件原告没有必要提请保全,我也深有同感。时不时就有离婚纠纷的原告申请保全,初步研判一下案件觉得判决离婚的概率非常低,保全的意义不是很大,提示风险后依旧申请保全,也是无语。

还有就是目前几乎所有的保全都是以保函为担保的,这么做大大降低了保全的门槛,但也引发了保全的滥用。

还有一点是律师朋友们需要注意的,曾看到有律师朋友发微博,说有人以低价保函为诱饵,套取案件被告的信息,依靠通知被告或者取得被告代理牟利,我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不好证实真假,但大家今后多留意也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