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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构建更具系统性的业绩基准监管制度,新规不仅覆盖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等全市场主体,还明确各方权责边界,形成“内部管控+外部监督+信息披露”的闭环机制。

今年1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业协会也同步出台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均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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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证监会等官网

作为《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落地的重要成果,上述新规将通过构建全链条、多维度的业绩比较基准监管体系,直击“风格漂移”、“基金盲盒”等行业长期痛点,重塑公募基金运作逻辑。

基金偏离其合同约定的投资风格与方向,被称为“风格漂移”。比如消费主题的基金却重仓科技和新能源等非消费类股票;当投资者难以根据基金名称和宣传资料准确预知基金真实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增加投资决策难度和风险,则被称为“基金盲盒”。

对此,新规通过“细化基准匹配规则+独立部门监测+层级化决策+问责机制”的组合设计,将业绩基准从形式化参考转化为实质性投资“锚点”。新规要求业绩比较基准需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并与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风险收益特征高度匹配;其构成要素、权重、计算方法、数据来源需清晰透明、可持续可量化,选取的指数还需满足代表性强、编制方案合理、流动性好、信息披露持续等条件。尤其是《细则》对不同类型基金基准的明确划分,从产品设计源头杜绝“名不副实”,让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可预期、可监督,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与利益。

新规明确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严禁因基金经理变动、市场短期波动、业绩考核或排名等原因调整,但为存量产品设置了过渡期。

新规还打破以往“唯排名论”的激励导向,将主动权益基金业绩与基准的长期对比结果挂钩基金经理薪酬,引导管理人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将产品长期业绩与薪酬管理深度挂钩,倒逼基金经理摒弃短期市场博弈。专注于构建符合基准定位的投资策略,追求长期稳健收益,从根源上扭转行业“重规模、轻回报”的粗放发展模式,推动行业回归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的本源。

通过构建更具系统性的业绩基准监管制度,新规不仅覆盖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等全市场主体,还明确各方权责边界,形成“内部管控+外部监督+信息披露”的闭环机制。通过填补规则空白,新规有望推动行业从规模导向的粗放增长转向专业合规,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精细化增长,为公募基金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作者 | 孟青平

编辑 | 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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