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就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少人因求职心切,不惜花重金托人“找关系”“走后门”,试图通过所谓的“捷径”获取心仪、体面、轻松的工作岗位。然而,这种缺乏正规渠道和法律保障的行为可能会落入诈骗罪犯的陷阱,最后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罪案,被告人黄某怡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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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3月,被告人黄某怡以虚构介绍被害人黄某高到某铁路局上班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高11500元。2024年4月,被告人黄某怡再次以虚构介绍被害人黄某高购买拖车并安排其进交警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高2000元。被告人黄某怡将其诈骗被害人黄某高得来的13500元均用于日常花销。2025年,被告人黄某怡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怡退赔被害人黄某高的经济损失2000元,取得被害人黄某高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怡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怡退赔被害人黄某高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怡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某怡退赔被害人黄某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0元。

法官说法:“请托型”诈骗中,被告人往往虚构领导身份或有人脉资源,利用被害人急于解决入学、就业、司法案件等问题的迫切心理,实施诈骗。该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政府服务的负面舆论,法院依法对此类诈骗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秩序,更以案警示公众,任何合规事项均有法定办理流程,违规请托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不仅面临财物损失,还可能错失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时机,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