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销售商,你或许正面临这样的困境:你从正规渠道购入了知名品牌的大包装商品,为了满足市场对小规格产品的需求,你将其分装到自行设计、印制的小包装盒中,并在包装上如实标注了该品牌商标。你坚信自己销售的是正品,且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然而,一纸诉状突如其来,商标权利人指控你的分装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你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你的账户可能面临冻结,库存商品被查封,多年经营的商誉与市场份额岌岌可危。本文将站在被告(销售者)的视角,深度剖析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并由专业律师为你梳理可行的抗辩策略与风险防范要点。
1. 案件介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品分装销售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B公司系“XX”系列商标(为保护当事人信息,品牌名称已脱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生产的“XX”牌商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甲(个人经营者)通过B公司官方授权的线上旗舰店,批量购入正品“XX”牌大规格商品(如5瓶装礼盒)。为迎合部分消费者对小规格、便携装产品的需求,甲在未经B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并委托第三方印制了带有“XX”商标标识的小型包装盒、袋,将购入的正品拆解后分装至这些小包装中,并通过其经营的某网络店铺进行销售。在商品链接标题、详情页及分装包装上,甲均明确使用了“XX”商标。
B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认为甲的分装销售行为并非简单的商品再销售,而是改变了商品的原初状态,构成商标侵权,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包装,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数万元。对甲而言,这不仅意味着可能的经济损失,其网店账户被平台限制、已形成的客户群流失、以及被贴上“侵权者”标签带来的商誉损害,都是巨大的现实压力。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院】裁判结果:
某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甲立即停止涉案的分装销售行为,即停止销售使用自行印制的、带有“XX”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分装的商品,并赔偿原告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为定性为商标性使用:法院认为,被告甲在自行分装的小包装上及网店宣传中使用“XX”商标,意在指示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损害商标品质保障与信誉承载功能:核心裁判理由在于,商标的功能不仅在于识别来源,还包括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甲的分装行为改变了商品的原包装、规格和外观。分装过程无法保证与原厂一致的无菌、洁净、密封等生产环境与标准,存在导致产品性状改变、污染或变质的风险。这破坏了商标权人通过特定包装和品质控制所建立起的商品与商标之间的稳定联系,损害了“XX”商标所承载的品质保障功能。
导致市场混淆与份额侵占:法院指出,甲的分装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将分装后的小规格产品误认为是商标权利人B公司官方出品的特定规格产品。这种行为实质上抢占了B公司本可能推出的官方小规格产品或礼盒产品的市场份额,构成了不当竞争。
法律依据:该行为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尽管商品本身是正品,且可能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即生产商)产生混淆,但因损害了商标的衍生功能,同样构成侵权。
3. 法律分析
俞强律师提示:
面对此类指控,被告(销售者)不应仅以“商品是正品”作为抗辩理由。司法实践已明确,商标侵权认定的边界正在从传统的“混淆可能性”向“商标功能损害”扩展。本案的裁判思路即体现了这一趋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完全没有抗辩空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各类商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700余起)结合本案,为处于类似境地的经营者提供以下专业分析与策略建议:
法条深度解读:
本案核心援引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是商标侵权认定的“兜底条款”。其适用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复及相关司法案例,判断标准已聚焦于“商标功能损害论”。商标功能包括基础的来源识别功能,以及衍生的品质保障功能、信誉承载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等。民事侵权认定对商标功能的保护是全面的,只要损害任一功能,且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构成侵权。这与刑事层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严格限定于侵害“来源识别功能”形成区别。
针对性抗辩策略方向:
主张未构成“商标性使用”或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这是釜底抽薪的策略。可以论证,在分装包装上使用商标,仅是为了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所售商品是“XX”品牌的正品分装物,旨在说明商品来源而非标识自身商业来源,属于为提供商品真实信息所必需的指示性使用。可参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关于商标使用定义,并结合具体案情,说明使用方式(如明确标注“本店分装”、“拆售”等字样)足以避免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包装来自商标权人。
质疑“品质保障功能损害”的证据链条:原告需举证证明分装行为实际导致或极有可能导致商品品质下降。被告可从反面入手:
举证自身分装条件的合规性:如能证明分装环境(如洁净车间)、流程、包装材料(如食品级材料)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并建立了可追溯的质量控制记录,可极大削弱原告关于“品质受损风险”的主张。
强调商品性质:对于某些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分装过程不易影响其核心品质的商品(如部分五金件、特定包装的固体食品),可申请专业机构鉴定或提供科学依据,论证分装行为未实质影响商品质量。
否定“市场份额侵占”的因果关系:主张自身销售的分装产品与权利人产品构成不同的市场细分。例如,权利人从未生产或销售过同类小规格产品,被告的行为满足的是未被覆盖的市场需求,并未直接与权利人的任何既有产品形成竞争,也未损害其可期待的商业利益。
审查原告权利与诉讼主体资格:核实原告是否为涉案商标在争议时期的合法权利人,其商标是否处于有效状态。若原告为被许可人,需核查其许可类型是否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以及合同是否明确授权其单独提起诉讼。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通常需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方可起诉。
聚焦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即使侵权成立,赔偿数额的计算也应有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赔偿顺序为:原告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费倍数,最后才是法定赔偿。被告应积极提供己方的进货凭证、销售记录、利润数据,以证明实际经营规模小、获利微薄。法院在酌情判定法定赔偿时,会考虑侵权性质、期间、后果及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应力争将赔偿额降至合理范围。
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败诉核心风险:当前司法与行政执法主流观点倾向于认定,未经许可的分装并使用原商标销售,因损害商标品质保障与信誉功能,构成民事侵权。单纯以“商品正品”抗辩成功率极低。
刑事风险边界:需特别注意,虽然此类分装销售行为通常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因其未切断商品与权利人的来源联系),但若自行委托制造、销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情节严重,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紧急应对措施:收到诉状或律师函后,应立即暂停涉案销售链接,下架相关商品。同时,全面梳理并保全所有证据,包括正品进货凭证(完整链条)、分装过程记录、包装采购合同与发票、销售数据、与消费者的沟通记录(证明已告知分装性质)等。
专业介入时机:此类案件涉及对商标法理论前沿问题的把握和证据的精细组织,建议在诉讼初期即咨询或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律师能帮助您准确评估案件风险,制定最优应诉策略,或在诉前与原告进行有效谈判,争取以较低成本达成和解。
作为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领域的实践者,我们深知每一桩商事纠纷背后都是一个企业的经营心血。面对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攻势,被告并非只能被动承受。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扎实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庭审对抗,完全有可能化解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 “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的核心理念。我们专注于为公司及企业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与争端解决服务,尤其在复杂商事案件抗辩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我们的服务范围涵盖: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争夺、对赌协议纠纷等。
合同纠纷:各类商事合同(买卖、承揽、合作、担保)的履行、违约、解除及索赔。
金融与资产管理纠纷:信托、私募基金、资管计划、金融借款合同等领域的争议。
知识产权纠纷: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诉讼与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合规与战略规划。
商事犯罪辩护:涉公司经营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与合规不起诉申请。
综合程序代理:包括执行异议、再审、申诉、抗诉等各类诉讼程序的代理。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商标侵权或其他商事纠纷困扰,需要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分析与诉讼指导,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进行初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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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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