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检察官就吴氏姐妹俩申请监督案进行分析讨论。
亲属间因琐事起纷争,厮打致伤引发侵权诉讼,侵权行为人不服法院判决申请监督。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审查后发现侵权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失理应赔偿,但判决关于误工费赔偿的部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检察机关抗诉后,日前,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原再审判决。
亲属之间起纷争
人身损害引发诉讼
吴氏姐妹俩与张某系姑嫂关系。2021年9月,姐妹俩到张某家中商讨房屋过渡费事宜,与张某、余某(张某儿媳)发生口角。吴氏姐妹俩与余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被碰倒受伤。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调查认定张某倒地系吴氏姐妹俩所致,对二人作出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诊断,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多处软组织损伤、脑出血后遗症。张某共花费医疗费5948.26元、护理费4360元。
2022年5月17日,张某向七星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氏姐妹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1962.44元。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认为,吴氏姐妹俩在张某家中与他人厮打,导致张某受伤倒地,应当对其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1653.1元,其中误工费2052.42元系参照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法院认定我们存在过错,那和我们一起厮打的余某也存在过错,也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吴氏姐妹俩不服判决,向七星关区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再审,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余某对张某受伤存在过错,遂维持原审民事判决。
不服判决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查明事实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要病历是张某编造的,张某已经瘫痪多年,没有证据证明她提交的发票是治疗她受伤而不是治疗她本身疾病的。”“张某没有上班,不存在误工费。她日常本身也需要护理,判决我们承担护理费没有依据。”2024年5月31日,吴氏姐妹俩来到七星关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七星关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仔细翻阅了原审、再审民事案件卷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卷宗,并向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余某核实。办案检察官认为,吴氏姐妹俩到张某家与其理论,后两人在和余某厮打过程中致张某倒地,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余某则处于被动局面。吴氏姐妹俩称张某编造病历,但未提供证据,其相关监督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张某于2019年9月前后因脑出血瘫痪,多年来生活不能自理,需雇请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张某受伤住院必然需要护理,这和日常护理并不一样,法院支持护理费并无不当。而且,张某提交的住院发票能够证明其住院治疗与被撞倒受伤有关,并不是伪造的。”办案检察官说。
办案检察官认为,法院判决在认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方面并无不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侵权行为发生时,张某已丧失劳动能力,其能否主张误工费?
精准纠错促公正
抗诉改判定赔偿
2024年6月17日,办案检察官登录“检答网”进行咨询。专家认为,误工费损失应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能否创造劳动价值为前提,赔偿的根据在于侵权行为导致了被侵权人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减弱从而导致其收入的减少,若被侵权人本身就没有劳动能力,如张某本身就已瘫痪,那么侵权行为并没有对其劳动能力造成丧失或减弱的情形,因此,支持这一部分诉请无事实依据。
办案检察官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民事赔偿以损失填平为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张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具备劳动能力,原生效民事判决支持其误工费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鉴于双方当事人系亲属关系,抗诉可能会加剧双方矛盾,办案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力促和解。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和解,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办理。2024年8月27日,七星关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请毕节市检察院抗诉。2025年2月,毕节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同年7月,毕节市中级法院指令大方县法院再审。同年12月,大方县法院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再审判决,对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9600.68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通过我们的监督,既明确了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将赔偿限定在因侵权行为实际产生的损失之内,防止不当扩大,避免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办案检察官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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