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劳务报酬846583.44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胡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查封胡某某名下涉案房屋。案外人马某某对法院查封、拍卖涉案房产不服,请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民事判决书所确认被执行人胡某某应付劳务费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胡某某与异议人马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执行人胡某某明知在承包涉案工程之前曾出具《承诺书》,承诺“将自家的房产进行抵押,由相关人员处理所发生的一切事宜……”的情况下,与妻子马某某协议离婚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该协议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依据离婚协议要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并停止对涉案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宁陵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王淑萍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被执行人胡某某与异议人马某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无效,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涉案房屋仍系被执行人胡某某与异议人马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淑萍认为,部分债务人在债务发生后,企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以此逃避法院执行。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的诚信体系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作为被执行人,应珍惜自己的信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会使债务消失,更甚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遭受牢狱之灾。作为债权人,要增强法律意识,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是践踏法律尊严的“小聪明”。这种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债权人权益,更如同蛀蚀社会诚信基石的蚁穴——当契约精神可以被一纸离婚协议轻易架空,司法权威与市场信任便面临危机。法律对此早有高压线:此类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一旦查实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商丘日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