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买重疾险时,一听能多次赔付,心里总踏实点 —— 毕竟谁也不想真用上,但真到了不幸接二连三找上门的时候,这份踏实能兜底。可现实里常出幺蛾子:有人先得癌症,后来又心梗,申请第二次理赔,保险公司一句 “这是同一次事故” 就给拒了。好好的保障,愣是变成添堵的事儿。今天就借着这么个案例,跟大伙儿聊聊重疾险多次赔付里的坑,遇上这种拒赔该咋整,咋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案情简介
2020 年 9 月,陈某给自己买了份能多次赔的重疾险,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 “不同种重疾能按约定多次赔”,像恶性肿瘤、急性心梗这些都在保障范围内。
2021 年 5 月,他查出肺癌,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按规矩赔了钱。可到了 2022 年 10 月,陈某突然心梗,再去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不认了,理由是 “两次生病间隔不到 5 年,算同一次保险事故引发的并发症”,不符合多次赔付的条件。
陈某越想越憋屈:癌症和心梗明明是两码事,八竿子打不着,这不是找借口吗?两边各说各的理,理赔的事就这么僵住了。
从医学角度看
肺癌与急性心肌梗死
要弄明白这纠纷的关键,得先从医学上掰扯掰扯这两种病。
肺癌是常见的恶性肿瘤,跟吸烟、空气污染、遗传这些因素脱不了干系,主要跟呼吸系统较劲,治疗起来无非手术、放化疗、靶向药这些办法。而急性心梗是冠状动脉出了问题 —— 血管堵了,心肌因为缺血缺氧坏死,大多跟动脉硬化、血栓有关,是循环系统的急茬儿,不及时救可能要命。
这俩病分属不同系统,病因、发病原理、治疗方法都不一样。具体到陈某这儿,他得的肺癌和心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是一个病理过程引发的,从医学上说,就是两种独立的重疾,按理说完全符合多次赔付重疾险里 “不同种重疾” 的要求。
何帆律师解读
这类重疾险多次赔付的纠纷,法院判案时最较真的就是:两次生病是不是 “同一次保险事故” 导致的,或者是不是 “同一个病因引起的”。
从保险法的道理来讲,多次赔付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应对被保险人多次得不同重疾的风险。要是保险公司把 “同一次事故” 的圈画得太大,说白了就是变相剥夺投保人该有的保障
拿陈某这案子说,得从两方面看:
一方面,两种病在医学上有没有关联?前面也说了,肺癌和心梗属于不同系统的病,没直接因果关系,现有的医学研究也没发现它们俩有必然联系,所以很难说是什么 “同一病因” 引起的。
另一方面,合同条款里的 “同一次保险事故” 该怎么理解?从过去法院判的案子来看,一般会结合医学诊断、病因分析这些证据综合判断。要是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两次生病有直接关系,光凭 “间隔时间短” 就拒赔,法院多半不支持。
之前不少类似的案例里,只要是没关联的不同重疾,法院大多会认可是符合多次赔付条件的 —— 毕竟条款里的 “同一次事故”,指的应该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不能光看间隔时间长短。
不过得提一句,每个案子的情况都可能不一样,结果也会受影响。比如,要是有证据证明第二次生病是第一次治疗惹的祸(比如癌症治疗伤了心脏,导致心梗),那判决结果可能就反过来了。所以,判断两种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是这类案子的关键。
类似案例
另一个案子也能说明这道理。投保人李某买了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先得了尿毒症,理赔过一次。两年后,他因为尿毒症引发心力衰竭,申请第二次赔付,保险公司以 “心衰是尿毒症的并发症,算同一次保险事故” 拒赔,法院最后支持了保险公司。
为啥?因为从医学上说,尿毒症确实会直接导致心衰,俩病有明明白白的因果链条,属于同一个病理过程的延续,符合条款里 “同一病因引发” 的情况,自然不符合多次赔付的条件。
这俩案例结果不一样,核心就在疾病之间有没有关联:陈某的两种病没直接因果关系,是独立的重疾;李某的心衰是尿毒症带出来的,同一个病因导致。这说明,能不能多次赔,关键看两次生病在医学上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光是看病的种类不同就行。
结语
处理这种多次赔付的纠纷,找对专业保险理赔律师很关键。像何帆律师这种有医学背景的律师,能把两种病的因果关系扒得明明白白,从医学角度说清两次生病是不是独立的;以前做过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对他们界定 “同一次事故” 的套路、条款里的漏洞门儿清;多年审保险纠纷的法官经历,能提前摸透法院会重点查疾病关联性的哪些点,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
就像陈某这案子,得收集两次生病的完整病历、诊断依据、相关医学文献,证明两种病是独立的 —— 这些都得靠专业知识撑着。每个案子的细节,比如生病间隔多久、治疗记录里有没有关联证据,都可能改结果。
要是你也遇上类似的拒赔情况,建议早点找专业律师问问,别因为自己对条款理解错了,或者证据没留够,白白错过理赔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