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

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现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请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自查自纠

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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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案

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日,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公司车间内发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叉车”)一台。通过核查发现此台叉车截止到2025年3月30日仍在使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此叉车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仅能提供2025年2月27日成都市特检院向该公司出具的此叉车的《特种设备(场车)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在上述叉车检验不合格(2025年2月27日)至案发当日2025年4月1日期间该公司仍在使用此叉车。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叉车。

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

0 2

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案

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5日,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有额定起重量5吨的桥式起重机一台,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发现此台桥式起重机分别于2025年2月21日、22日操作使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此台桥式起重机的有效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有成都市特检院分别向该公司出具的此台桥式起重机的两次《起重机械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结论均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3月6日,当事人再次申请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

来源:法规科,特设科
主办: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淇

责编:岳肇宇

审核:许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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