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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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王敏幹(John MK Wong)|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

2026年1月17日,《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协定)正式生效。这件事对占地球表面积近50%的公海来说,是第一次有了具备法律约束力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过去,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缺乏统一的国际实体来协调管理,这导致过度捕捞、深海采矿和航运活动给远洋生态系统带来了很大压力。对北极燕鸥这些需要跨越半个地球迁徙的海鸟来说,原本没有法律保障的公海,是它们生存链条里最危险的一环。

全球大约有300多种海鸟。海鸟是指那些以海洋为栖息地、觅食、繁殖的鸟类,它们的生活方式与海洋密切相关。海鸟种类包括许多不同的和属,分布在全球各大洋和海域,其中一些常见的种类包括海鸥、海燕、信天翁、海鹦等。

大致上,海鸟可以根据其栖息环境和生活习性进行分类。大部分海鸟都生活在海岸、岛屿或远离陆地的公海上,繁殖时通常选择无人的岛屿或礁石。它们通常具备很强的迁徙能力,一些海鸟能够穿越整个大陆,跨越数千公里的海洋栖息地。不同种类的海鸟有着各自特化的觅食方式,栖息地选择以及繁殖习性。例如,漂泊信天翁是最为著名的海鸟之一,它翅膀庞大、飞行能力强大,能够在广阔的海洋上空飞行数月而不着陆。海鸥则适应能力强、分布广泛,它们可以在城市海滩、渔港甚至荒岛上找到栖息地。

由于气候变化、过度捕捞、栖息地破坏等原因,部分海鸟种群已经处于濒危状态。因此,国际间加强对海鸟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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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 摄于南非 |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

据Audubon的一篇报道,海鸟的生命周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海的生境质量。这些物种一生中绝大多数时间在海上飞翔或捕食,只有繁殖季节才会短暂回到陆地岛屿。根据科研机构的统计,1970年以来,全球海鸟种群数量缩减了约70%。这种剧烈下滑的原因,不能只盯着陆地筑巢地的破坏,公海觅食环境的恶化才是深层诱因。海洋变暖或者过度捕捞会直接让鱼类资源发生迁移。如果成年海鸟为了填饱肚子必须飞到几千公里外的地方,巢穴里的幼鸟往往会因为等待太久、结果死于饥饿。

BBNJ协定的核心价值,在于它规定了设立公海海洋保护区的合法程序。

以前就算科学家发现某片海域是海鸟的关键觅食区,但在国际法层面,谁也无法禁止那里的开发活动。现在的规则变了,BBNJ协定鼓励全球协作,对高价值海域进行整体保护,并要求任何大规模开发前都要做环境影响评估。这种改变意味着对海鸟的保护不再是各国海岸线内的零散尝试,而是覆盖了它们完整的迁徙路径。

除了直接的海洋保护区划定,BBNJ协定里关于技术转让和遗传资源分享的条款,也客观上将进一步的推动国际监测网络的建立。海鸟在海上的活动轨迹,本身就是一个海洋健康状况的晴雨表。在BBNJ的框架下,各国的数据共享变得更加制度化,科研人员能更直接地观察到人类活动如何影响公海的生物量。这种协作机制,让原本孤立的科学调查变成了全球性的保护行动。

目前,现在已有81个国家批准了这个协定,为后续落实具体保护区扫清了政治障碍。公海正从一个完全自由、无人管束的地带,转向有章可循的治理区域。这种转变能否真正扭转海鸟种群的衰落,关键还要看接下来的执法力度和各国在具体海域划定上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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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资讯,供读者参考,不代表平台观点。

编译 | 王海诗

编辑 | 海潮君

排版 | 卢晓雨

日期 | 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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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https://www.audubon.org/news/what-high-seas-treaty-means-seabirds-and-all-of-us

全球海洋治理

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

(BBNJ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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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简称《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协定),为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之间的跨部门合作提供了一个重要框架,以促进海洋及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解决海洋面临的多方面压力。BBNJ协定共计75条,主要应对四个关键问题。
协定为公正和公平分享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动产生的惠益建立了一个框架,确保这类活动造福全人类。
协定有助于建立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以养护和可持续管理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重要生境和物种。此类措施对于实现《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中商定的“到30达30”全球目标即到2030年有效养护和管理至少30%的世界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海洋和沿海区域而言至关重要。
协定将确保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决策时得到评估和考虑。它还首次提供了一个国际法律框架,用于评估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内各项活动以及气候变化、海洋酸化和有关影响的后果造成的累积影响。
协定还将便利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开展合作,以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协定目标,从而为所有国家提供公平的参与环境,以便负责任地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并从中获益。
此外,协定还处理若干跨领域问题,例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法律文书和框架以及相关全球、区域、次区域和领域机构的关系,以及筹资和争端解决。协定还建立了体制安排,包括缔约方大会、科学和技术机构以及缔约方大会其他附属机构、信息交换机制和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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