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中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三重超越
学思平治
摘要:西方民族国家理论及其探索实践在现代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其固有的逻辑缺陷导致民族冲突频发,使现代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文章以中国为例,试图构建“理论—制度—实践”的三维框架,分析和讨论现代多民族国家如何跨越“单一民族国家”范式的局限,实现新发展。研究认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不是对西方理论的简单挪用,而是立足中华文化传统,植根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的系统性创新。具体而言,它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理论建构替代了西方“单一民族国家”主张,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超越民族联邦制和国家联合体的局限,以实质平等的实践克服形式平等的不足。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为世界多民族国家治理提供了有益启示。
关键词:中国特色;“单一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民族问题不断重塑着当今世界的政治图景,是现代国家发展中无法回避的关键性议题。对于拥有多民族的国家而言,如何处理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关系,如何平衡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促进利益均等,是一项重要挑战。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都将“单一民族国家”范式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选择。19世纪以来,西方的学术话语始终把民族与国家的高度同构视作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归宿,他们认为高度同质化的文化、语言及血缘关系是一个稳定的现代国家得以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盖尔纳强调,工业化社会要求劳动分工的流动性、某种类似“国家”教育体制的东西,以及某种金字塔似的体制,必然催生统一的、由国家主导的“高层次的文化”[1]46-51。安德森则看到现代印刷资本主义通过创造统一的语言场域,从而建构出超越地方社群的“想象的共同体”[2]106。这些重要论述背后都隐含着一个相同的假设,即现代国家必然是一个“单一民族国家”。
然而,将一种基于特定经验的理论范式不断“普世化”,必然会引发诸多风险。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多民族构成的,如果照搬“一族一国”的治理逻辑,会导致更严重的冲突。为了弥合理论与现实的鸿沟,西方世界多次修正“单一民族国家”范式。例如,法国施行“同化主义”政策,但其忽视少数民族文化的做法引发了全国性骚乱,激化了国家内部矛盾[3];美国大力宣扬个人主义,使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这种绝对化的权力话语仅仅成为一种主张,未能真正解决种族间的暴力问题[4]14。加拿大、澳大利亚另辟蹊径,选择多元文化主义路径,但他们所坚持的多元文化主义过于强调各种文化之间的“绝对平等”或“互不关联”的差异性,导致了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和国民共同体文化的撕裂,加剧了社会矛盾[5]14-48。可以说,在这些实践中,西方民族理论始终受制于多元与统一、公民与国家的二元对立思维,未能真正解决多民族国家的治理问题。
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生成了与西方不同的经验。近代以来,中国面对亡国灭种的生存危机和西方政治的强势话语,不曾妥协。中国共产党始终从实际出发,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定选择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独特发展道路。中国实践不仅有力反击了“单一民族国家”范式蕴含的西方中心主义思想,更向世界提出了有效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方案。在西方主导的话语体系中,如何理解一个多民族的、超大规模的国家得以平稳运行的原因,在全球化时代,如何平衡民族与国家的复杂关系,在促进民族文化发展的同时有效维持强有力的国家认同,成为学术界亟待探讨的重要议题。
对以上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族理论知识体系,更有助于推动世界民族理论向纵深发展。
要系统回答这些问题,仅仅描述中国道路的实践成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其赖以成立的理论前提、赖以运行的制度框架和赖以实现的实践逻辑进行系统的学理剖析。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在批判性解构西方民族国家理论尤其是“单一民族国家”主张、创造性转化中华文明“大一统”政治智慧、系统性回应多民族大国治理难题等三重逻辑下形成的“理论—实践”复合体,其实质是对西方主导的解决民族问题范式的一场深刻革命。因此,本文将建构一个三重超越的分析框架,完整论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如何在理论、制度和实践上实现对西方民族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超越,从而为破解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民族问题贡献独特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理论超越:突破“单一民族国家”的思维范式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植根于中国国情和实践经验,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鲜明体现,是对西方民族国家理论局限性的深刻反思和超越,突破了“单一民族国家”范式。
(一)“单一民族国家”范式的理论内核与历史困境
民族国家是现代国家构建的主流范式之一,它的缘起与主权原则的确立有关。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明确了主权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西方世界形成了“一族一国”的民族主义思潮,创造性地改变了欧洲现代国家的发展进程,它打破了中世纪欧洲王朝国家和封建帝国固有的政治结构,主张通过共同的语言、文化和血缘建构起强大且高度同质化的民族认同。可以说,民族国家的出现“为政治共同体找到了民族这个有天然凝聚力的基础,而且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6]。至此,国家主权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性。随后,统一的法律、行政和经济体系应运而生,进一步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
在西方民族国家的解释框架中,“民族”常常被抽象成具有同质性的单一化实体。现代民族国家通过制造他者确立边界,文化同化由此获得了制度合法性。当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某一单一民族文化被视为国家唯一的正统文化时,其他民族群体势必在边缘化的位置上徘徊,难以获得真正的发展。日本在构建民族国家进程中,奉行“单一民族”原则,强行对阿伊努族等原住民进行同化教育,消灭其民族性,以维护国家统一[7]。这种做法不仅深深伤害了民族感情,也为后续的社会冲突埋下伏笔。阿尔及利亚完成独立后以“阿拉伯—伊斯兰”认同为基础构建现代民族国家,柏柏尔人及其文化日益边缘化,催生了不稳定的政治局面[8]。
从国际关系层面看,“单一民族国家”主张常常与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甚至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相关联。当民族与国家权力相结合时,便自动获得了至高无上的价值,进而形成一种独特的民族优越感,这种民族优越感具有强烈的排他性。19世纪到20世纪中叶,部分西方民族国家强调血统的纯洁性,对现代民族进行简单分类,不断上演种族清洗的悲剧。19世纪,欧洲盛行“雅利安人优越论”与民族国家理论相结合,催生了西方世界对犹太人、吉卜赛人的全面歧视,最终演变成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政策[9]105-122。欧洲列强将“文明等级论”纳入民族国家治理体系中,将其视作民族国家理论的重要支点,他们自恃是“成熟的民族国家”,而将不发达但资源丰富的亚非拉国家当作“未开化的部落”[10]46-47,殖民统治被美化为“改造野蛮民族”的“合法”行为。这种话语体系掩藏了列强掠夺资源的根本目的。20世纪后,西方民族国家理论逐渐沦为霸权主义的工具。20世纪90年代,美国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扶持科索沃、南斯拉夫内部的亲美政权,干涉其国内政治,以此达到霸权目的。在北约东扩、亚太再平衡战略中,西方国家构建了“强大的敌人”意象,凝聚多方力量,挤占对手的生存空间[11]451-452。在“文明冲突论”的包装下,这种偏颇的价值观逐渐被美化为一种“普世文明”,非西方文明则被视作威胁,为美国的全球战略提供了意识形态支撑[12]110-130。
(二)中国范式转换: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理论构建
自始至终,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并没有把西方强调的“单一民族国家”主张当作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选择,相反,他们已经意识到所谓“民族原则”只是各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政治斗争的产物。与抽象的“民族自决”相比,马克思、恩格斯更关注具象化的阶级斗争和阶级解放[13]。这种理论批判在根本上质疑了“单一民族国家”自然生成的合法性,为探索多元的民族国家治理模式奠定了思想基础。在此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开创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新道路。
首先,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理论构建体现为治理思维的创新,即跳脱“一族一国”的单线治理思维,转而应用“多元一体”的综合治理思维。近代中国学界和政界曾对选择何种民族发展道路进行过讨论,综合研判后,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共同选择了社会主义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道路[14]。在这一选择中,中国跨越了西方单一民族国家的陷阱,正视了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事实,并将其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前提。这种治理思维的转变意味着我国赋予民族问题新的内涵和使命,民族问题不再是简单的身份冲突或文化认同问题,而转变为与国家统一、民族复兴息息相关的宏大政治命题。
其次,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理论构建在治理逻辑上摒弃了对立,重构了包容、共生的原则,平衡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在西方“单一民族国家”主张下,国家认同与主体民族认同常常绑在一起,导致国内冲突不断。尽管西方国家尝试通过同化政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但并未取得预期效果[15]。中国使用“中华民族”的概念,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关联,在情感、文化、政治上将各民族紧紧团结在一起,形成了兼具文化包容性和政治凝聚力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完成了“多元一体”的政治整合,“在统一的政治框架下,各地区能够在稳定的社会背景下传承共同的文化元素”[16],各民族在“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实践中,实现了国家凝聚力与民族多样性的统一[17]。
最后,这种理论超越还体现在重构“主权”概念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理论框架下的“主权”概念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新“主权”概念的指导下,中国摒弃了西方单向度的权力施压治理模式,转而采用更具包容性的多民族共创的治理模式。中国将民族平等写入宪法,确保民族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有机结合,同时制定了一套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系统性治理政策,让各民族参与其中,为解决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治理难题提供了根本性原则回应[18]。总之,在批判和扬弃西方民族国家理论尤其是“单一民族国家”主张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根据具体实际,选择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完善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理论构建,形成了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范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性的理论指导。
三、制度超越:超越民族联邦制和国家联合体的局限
如何在多民族共存的现代国家制定合适的制度框架,从而确保政体的平稳运行是一个关键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两条道路:一是以加盟共和国的形式组建民族联邦;二是在单一制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正视多民族共存的历史传统,在自身国情基础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维护了国家统一,又尊重了民族差异,总体上实现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发展目标。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超越了民族联邦制度的局限,开创了多民族国家治理的新方向。
(一)作为“单一民族国家”范式延伸的联邦制及其内在悖论
为了调和维护国家统一与保障民族差异的矛盾,西方政治实践衍生出以联邦制为代表的制度模式。从思想谱系和历史实践来看,联邦制与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特别是“一族一国”的核心信条存在着深刻而复杂的内在关联。它可视为多民族国家无法实现绝对同质性的一种制度调适,但它始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密尔认为,“自由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政府的范围应大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19]225。这种论断不仅为“单一民族国家”提供了合法性论证,也为多民族国家的分裂埋下了伏笔。
民族联邦制的逻辑缺陷在于,其法理基础预设了有限的“主权可分”,这是对西方民族国家理论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降维应用。作为多元文化主义在制度层面的产物,多民族联邦制的内在逻辑为民族分离创造了制度条件[20]。当多民族国家试图通过联邦制来安抚并整合内部的不同民族时,它实际上是将这种国际法层面的自决权转化为国内法框架下的自治权乃至“准主权”。各个加盟共和国或联邦主体被赋予独立的宪法、立法机构、政府等一系列国家符号,这无异于在统一的国家内部为每一个主要民族构建了一个“准民族国家”的政治外壳。这种制度安排将原本国内各民族的公民关系异化为一种“准国际关系”,将国家统一的基础从全体国民的共同认同转变为一种基于各“民族国家”实体之间自愿联合的脆弱契约。一旦中央权威弱化,这种以民族划界的联邦单位极易产生离心倾向,将“自治权”诉求上升为“主权”诉求,而这实质上是将“一族一国”的逻辑在多民族国家内部进行了制度化的延伸。苏联以民族要素为基础划分了15个加盟共和国,同时它们还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民族分离主义者将“自由退出联盟”的宪法条款视为分裂民族国家的合法依据,撼动了联盟国家的法理统一性。从现实来看,中央权威强大时,“自由退出权”并不发挥实质作用,但当中央权威受到威胁时,“退出权”便成为脱离联邦国家的合理借口。因此,在“主权可分”逻辑的指导下,苏联的各个加盟共和国建立了独立的党派、军队和政府,迅速脱离苏联,宣布成为主权国家。苏联的解体是偶然中的必然。
以民族要素为划界基础建构“准民族国家”的制度设计不可避免地倒向民族边界的固化和政治化,阻碍了国家认同的发展。盖尔纳指出,“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单位应该是一致的”[1]1。民族联邦制实现了这种重合,它以民族身份作为划分行政疆界的首要标准,将流动的、多层次的文化认同固化为僵硬的、排他性的政治身份,这在制度层面再现了“单一民族国家”主张的排他性边界划分逻辑,只是将尺度从国际关系缩小至国内范畴。在这种制度框架中,各联邦主体自然成为强化本民族语言、文化和历史叙事的“政治堡垒”。以媒体为代表的各类公共文化资源被充分地用于构建围绕本民族的“想象共同体”[21],这种地方性的民族叙事挑战甚至解构了以国家为核心的文化记忆、历史传统。南斯拉夫由2个自治省和6个共和国共同组成,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表面上看,各个共和国和平相处,但其分裂的结构却为民族主义的滋生和膨胀提供了制度土壤和组织资源[22]。塞尔维亚、波斯尼亚等加盟共和国的历史书中并不关心“南斯拉夫人”的共同记忆,而始终强调本民族历史文化的优越性。南斯拉夫的国家认同迟迟无法建立,从而为后续冲突埋下了隐患。
经济矛盾与民族问题的相互交织是联邦制难以解决的另一个问题。联邦国家内部资源禀赋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部分成员国需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来缓解经济压力,这一典型的经济问题常常被上升为民族问题,甚至演变为民族冲突,为分离主义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此可见,联邦制和高度分权的国家联合体模式都试图调和多民族国家内部“一族一国”的结构性矛盾,但其内在的“有限的主权分割”逻辑、“身份固化”效应和“利益民族化”趋势致使其不能从根本上凝聚国家向心力,反而为分离主义提供了制度性的“合法”路径、政治动员的组织框架和社会动员的经济理由。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一性与多样性的有机统一
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对联邦制的内在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基于对中国“大一统”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的深刻认识,自觉地选择了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这一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基石,其伟大之处在于深刻洞察并超越了联邦制作为民族国家理论延伸所带来的内在悖论,其制度超越性主要体现在环环相扣的法理基础、治理理念和实践路径之中。
第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属于“主权不可分割”的单一制结构,它奠定了国家统一的法理基石,实现了对联邦制法理基础的根本性超越。与联邦制“主权可分”的法理基础截然不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在单一制国家的结构框架内。在这一框架下,国家主权是统一、完整且不可分割的,任何地方自治权都源于党中央的授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强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一规定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不可动摇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从法理上彻底阻断了任何形式的分离主义。自治权是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而不是与中央分庭抗礼的权力。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宏观经济等事关国家主权的根本权力始终由党中央集中统一行使。这种以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为前提的制度设计,确保了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强大的政治向心力。
第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坚持“自治”与“共治”的辩证统一,跨越了民族身份固化的现实困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施行之日起就肩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艰巨任务。一方面,该制度通过有限自治的方式保障各民族的多元权利。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了地方管理条例,为保障各民族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该制度强调多民族共同治理,维护国家统一。具体而言,每个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政协机关中都有代表或委员,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做法将民族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凝聚各族人民的力量,实现共同治理、共同繁荣发展。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调因地制宜,弹性调整,呈现出非均质化特点。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出非均质化的发展模式。全国各民族地区在严格遵循民族政策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制定差异化的地区发展政策,强调先富带后富,有效化解民族间的利益纠纷。各民族共同致力于建设美好家园,实现共同富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民族关系始终维持着和谐、稳定的态势。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现实充分证实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国家主权根本原则,进行动态调整,将民族问题从“分治”中解放出来,转为内部“共治”,鼓励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成功避免了联邦制的结构性陷阱。
四、实践超越: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对西方“单一民族国家”范式的第三重超越是价值追求的超越,主要表现为从形式平等跨越到实质平等。西方主张的平等大多是在自由主义强力支持下形成的价值取向,而中国主张的平等是建立在集体主义基础上的实质平等,两者的差异揭示了东西方文明对于多样性和平等的不同理解。
(一)西方形式平等的理论根源及其现实困境
根植于启蒙运动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形式平等是西方“单一民族国家”合法性叙事的基石,其核心要义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应以“中立”和“无差别”的方式对待每一位公民,保障其拥有相同的个体权利,而不论其民族、种族、宗教或文化背景。从法国《人权宣言》中抽象的“人”和“公民”概念,到约翰·罗尔斯在“无知之幕”后所构建的“原初状态”,其理论预设都是一个脱离了具体历史、文化和社会身份的、原子化的个人[23]105-106。这种理论建构服务于现代民族国家塑造同质化政治共同体的根本需求。国家通过将民族或民族身份“去政治化”并归入私人领域,在公共领域中塑造一个由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抽象的个体公民组成的统一的“国民”,从而实现政治单位与文化单位的高度重合。
西方民族国家在其建构与发展过程中总是提倡形式平等的价值取向。法国在推行共和模式时赋予其境内所有公民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宣称所有人都是法兰西人。这种做法固然为保障人权作出了贡献,但也忽视了现实结构的差异,强制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群体不断向处于强势地位的主流群体“看齐”[24],法律身份平等并未真正转化为实际权利的平等。
面对形式平等的局限,西方国家尝试通过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进行调整,提出承认和保障少数群体权利的主张,发展“差异政治”,以弥补前者的不足[5]274,然而这一路径同样陷入了新的困境。在实践层面,过度强调差异和身份认同,削弱了社会责任和国家的重要性,加剧了社会冲突。本质上看,这些政策仍然难以摆脱形式主义的桎梏,对差异性的过度强调和对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忽视无法带来真正的文化包容。
(二)以共同发展为导向的实质平等:中国的实践探索
与西方不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自始至终都执着于实质平等,这一价值追求根植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传统和中国共产党的使命。马克思主义主张真正的平等不是抽象的法律条款,而是消灭了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之后,实现的基于事实的平等。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消灭压迫、解放人民为己任,在实践过程中,始终秉持平等的民族观,尊重各民族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帮助和支持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在建设美好家园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把实质平等的价值追求内化为国家治理的动力。国家重视偏远地区和部分民族地区发展落后的事实,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持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兴边富民行动,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各地区协调发展,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精准脱贫攻坚战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反贫困斗争,也是追求实质平等最生动、最深刻的体现。在这场伟大战役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25]。国家将“三区三州”①等深度贫困地区作为主战场,通过产业扶贫、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举措,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民族地区现行标准下3121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28个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26]。这一伟大成就不是抽象的权利宣告,而是亿万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实实在在的改善,是国家以行动兑现“共同富裕”承诺的最有力证明。这说明,只有将发展的权利作为首要人权,并以强大的国家能力去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才能真正填平历史的“洼地”,让各民族共享现代化的成果,从而实现更高水平、更具实质意义的平等。
总之,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完成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深刻超越。它摒弃了西方自由主义民族国家理论中那种悬浮于历史与现实之上的、抽象的、个人主义的平等观,立足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以发展的眼光、辩证的思维和强大的国家行动,致力于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超越的背后,是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当各族人民在共同奋斗中共享国家强盛的荣光、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共享安定祥和的生活时,建立在实质平等上的民族团结才是最牢固、最持久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也才拥有了最深厚、最坚实的根基。
五、结语
一部波澜壮阔的中国近现代史既是国家荣辱、文明蒙尘、人民蒙难、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苦难史,也是中华民族浴火重生、走向复兴的伟大斗争史,更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深刻洞察世界局势、立足中国国情,探索并开创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伟大创造史。这条道路的形成与发展并非对外部理论的简单移植,更不是历史的偶然选择,而是植根于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深厚基因,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与实践结晶。它在理论、制度和实践三个维度上系统回应并超越了西方“单一民族国家”主张及其衍生模式所固有的内在矛盾和现实困境。
在理论上,中国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宏观叙事打破了“单一民族国家”是解决民族问题唯一道路的“神话”,摒弃了同质化建构路径。在制度上,中国在坚持主权统一的基础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调民族平等,将自治与共治结合,破解了主权割裂、民族身份固化的难题。在实践上,中国始终追求“共同繁荣发展”的集体性目标,努力超越形式平等的局限,将实质平等落在实处。
这条道路的成功实践昭示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即解决民族问题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模式”,任何成功的制度与实践都必须深深植根于本国、本民族的传统历史。中国道路的独特价值在于它没有被西方话语体系所束缚,而是从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文明传承中汲取智慧,从中国共产党百余年的奋斗历程中总结经验,走出了一条符合自身逻辑、卓有成效的康庄大道。
当前,全球范围的民族问题呈现出新的复杂性。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理论意涵和世界意义愈发凸显。中国通过“多元一体”的国内治理实践向世界证明了多样性不仅不是冲突的根源,反而是文明发展的活力所在。通过追求实质平等的繁荣,可以摆脱中心与边缘的依附关系,实现包容性发展。新时代,我们必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规律性的认识,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续写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篇章。(载于《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26年第1期)
【作者: 吴丹丹、王延中。其中
王延中系长安街读书会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 】
注:授权发布,本文已择优收录至“长安街读书会”理论学习平台(人民日报、人民政协报、北京日报、重庆日报、新华网、央视频、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视界、北京时间、澎湃政务、凤凰新闻客户端“长安街读书会”专栏同步),转载须统一注明“长安街读书会”理论学习平台出处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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