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获刑,2019 年 3 月至 11 月,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 963.8 克、海洛因 50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50 粒,系累犯、毒品再犯。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限制减刑。

二、主要问题

毒品犯罪死缓累犯,是否必须限制减刑?

三、裁判理由

(一)限制减刑的审慎适用规则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毒品犯罪死缓累犯的限制减刑需审慎:

1.非暴力犯罪优先:毒品犯罪属非暴力犯罪,无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等情节的,慎重限制减刑;

2.累犯情节评价:前罪情节较轻、刑期较短,累犯情节已在死缓量刑中考量的,不再重复评价;

3.量刑均衡:与同案犯或类似案件相比,限制减刑会导致量刑失衡的,不予限制。

(二)本案不限制减刑的核心理由

陈某前罪情节较轻,本次犯罪虽系累犯、毒品再犯,但无暴力情节,且与同案犯量刑对比,限制减刑会导致失衡,故二审撤销限制减刑。

四、实务提示

毒品犯罪死缓累犯的限制减刑并非必然,涉案后应举证前罪情节、无暴力情节、量刑均衡等证据。三亚刑事律师郝志国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其指出此类案件辩护需重点审查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通过举证非暴力、前罪较轻等要点,争取不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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