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事,他们已经折腾、奔波、 烦恼了将近两年时间。

2024年春天,种植大户 李海红、吴广辉等几个合伙人一起,在 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承包的4162 亩土地上,全部种上了白皮袋鲜食玉米种子。

前后共投入了500多万元,却在秋收时遭遇减产。更离谱的是,所有玉米被原先的“合作伙伴”收走售卖后,李海红及合伙人只收到了75万元的货款。

“他们可能从一开始就想‘白嫖’。”李海红说。

两家公司,两份合同

从事农业种植已有十余年, 这还是李海红首次接触订单种植。 “地块的质量一般,地价明显偏高,一开始也犹豫,但看到对方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 给的玉米 回收价也高,就行动了。”

在网上偶然看到订单种植的广告,他和合伙人们几经思量,于2024年3月26日与新疆众耕耘农业有限公司(简称“ 众耕耘公司 ”)签订了《 合作种植合同 》。

双方约定,众耕耘公司提供4162 亩土地经营权作为投资,李海红等人 以当年发生的全部种植成本作为投资,并负责日常种植管理。

据悉,众耕耘公司提供的土地均租赁自福海县某国有企业,租赁总面积达34719亩,租赁费845元/亩/年。但在李海红看来,该地块的单价也就在五六百元。

双方还约定,由 众耕耘公司向李海红等人提供五统一管理模式,农业技术、机械作业、农资、农产品收购、用水,全程统一管理。种植产出的 鲜食玉米应出售给 众耕耘公司 ,不得对外销售,根据在阿勒泰地区市场的产品收购指导价收购。

在合同签订不久后,李海红 便分两次向 众耕耘公司 支付了总共 214万余元的 定金(含 利息 )。

从合同中可看到,众耕耘公司 每年只享有 950 / 亩的固定分红,金额共计 395.39万 元。李海红等人应在2024 3 29 日前分批向 众耕耘公司支付定金及利息共 214.929万元。剩余部分的固定分红待秋天农产品款结算后支付。

在同一天, 李海红又与新疆辉之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辉之沣公司 ”)签订了《鲜食玉米订单种植合同》。约定由辉之沣公司向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 万糯2000 ” 玉米种子,并按照合同约定收购产出的产品。

判决书显示,众耕耘公司、辉之沣公司均注册成立于2024年3月18日,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几乎一致,注册地址位于同一栋楼的两个相邻房间,甚至连公司的出纳及会计,均为同一个人。前者的法人为郭飞,负责全盘工作。后者法人为马乐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矛盾从白皮袋种子开始

在合同签订后,问题和矛盾陆 续出现。“送来的都是白皮袋,我们也怀疑,不过他们一直打包票,我们也就种下了。”李海红表示。

自2024 年 5 月 8 日起, 辉之沣公司陆续向李海红等人供应 鲜食玉米种子 共计6866余 公斤。这些种子的包装袋上,没有种子标签和任何标注标识。

由于已支付了巨额定金,加上辉之沣公司的“坚决保证”,李海红等人最终将这些种子全部播种下去。

种子来源方面,李海红介绍,系一个名为“姚国华”的人联系购买。(此人为本案关键人,后续报道将重点展开)

记者获取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 一个昵称为“天喜”(李海红指认此人就是姚国华)的人订购了10000斤玉米种子,价格为35元/斤,种子款打入 安徽太和某合作社。 在一张付款申请单上显示,马乐天同意向 安徽太和某合作社支付玉米种子款46000元,同时抄送给郭飞等人。

“万糯2000”是鲜食玉米界的明星品种,在全国多地大面积种植。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便约定好种植这一品种。李海红怀疑,他们种的并非正规“万糯2000”。

种植期间, 辉之沣公司 一度因为收购标准问题,想和李海红等人重新签订合同,遭拒后对相关地块采取了断水断电等手段,双方僵持了半个月左右。

郭飞向福海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李海红农资出库明细表》载明鲜食玉米种子单价70元/公斤,鲜食玉米种子合计48万余元,该表中马乐天盖有私章,辉之沣公司盖章,郭飞签字。

播种后 出苗就不整齐,出苗率勉强合格,但长势不一,抽天花也有早有晚。 李海红回忆。直至秋收,地里的玉米棒形、成熟度均有明显不一致,减产明显。“结出的棒子有粗有细,12行、16行、18行啥都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涉案田块中的玉米

2024年8月29日,李海红的另一合伙人吴广辉等三人,携带了半袋玉米种子(蛇皮白袋子包装、已拆封、无种子标签),委托福海县种子管理站鉴定玉米种子的真实性和纯度。

在被告知封样时需种子生产经营方、种植户同时签字后,吴广辉等人坚持继续送样鉴定,样品最终寄往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2024年9月2日,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送样的真实性和纯度进行检测,真实性检测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但纯度仅为92.9%。

2024年10月12日,河北春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测定另案地块一(实测面积37.02亩)和涉案地块二(实测面积279.88亩)的成熟比例分别为70%和71%,两地块的亩产损失量分别为1085.76元、977.42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送检的种子

投入500多万元,仅收回75万元

李海红等人前后投入的种植成本超过500万元。尽管出现了减产,合作过程也不愉快,但因已签订了订单合同,并未寻找其他买家。

在2024 年 8 月 20 日至 10 月 6 日期间,众耕耘公司陆续从李海红等人的地块中拉运鲜食玉米,但没有支付任何货款,也未出具收货凭证或欠条。

李海红预计, 众耕耘公司拉走加工的棒子在1000万穗左右,以均价1.15元/每穗计算,众耕耘公司大约获得了1200万元。

据悉,众耕耘公司承包的3万多亩地,除了5000亩左右用于种植鲜食玉米,其余地块用于种植甜菜、食葵等作用,也都亏了。

李海红和几个合伙人等人通过信访、投诉、纪检监察等形式寻求解决,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司法局调解,辉之沣公司仅向他们人支付了75万元。

2024年10月22日,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向福海县公安局移送辉之沣公司、众耕耘公司销售假劣种子一案。同年11月14日,福海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25年8月4日,福海县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案。

2025年初,李海红向福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辉之沣公司、众耕耘公司,要求两家公司支付收购产品款,货款数额不应扣除种子款,并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先后于2025年4月7日、5月12日、5月13日、9月1日进行了四次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辉之沣公司与众耕耘公司的关系,原告李海红的各项诉请有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形式上,辉之沣公司与众耕耘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但实质上经营范围重合,两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可认定辉之沣公司与众耕耘公司系关联公司,众耕耘公司应当对被告辉之沣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应付货款依据问题,一审法院分析认为,已有收货统计表能确认收货事实,可知种植的的鲜食玉米均为辉之沣公司所拉走。但表中无李海红等人签字确认,表中涉及的拉运金额4255000公斤系辉之沣公司单方记载,不予采信。

此外,检测报告检材来源不明,不能采信。春芳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可参照使用。关于应付货款数额问题,一审法院结合另案分析,参照另案亩产量,计算出李海红等人实际收货产值为8757734.82元。

一审判决辉之沣公司应支付李海红货款8757734.82元,扣除已支付750000元,剩余未付货款8007734.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众耕耘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后,辉之沣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法院于2025年十一月初驳回并维持原判。

据终审判决书,货款加上违约金、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款项,李海红等人应获赔超1000万元。但截至目前,他们仍未收到。

记者联系到郭飞,郭飞表示服从判决,众耕耘公司目前已停止运营,正在走法拍程序,能赔就赔。“自己也是被人坑了,多说什么也没用。”但在李海红看来,众耕耘公司、辉之沣公司一直在推诿扯皮,逃避责任。

一开始说等鉴定结果出来了付钱,然后说等有关单位调解了付钱,接着又说等法律判决结果出来了付钱,现在直接说是假种子造成的,姚国华提供的种子,要姚国华赔。”李海红感叹。

从发生问题到现在已将近两年时间,李海红和合伙人们希望,能真正得到赔偿,“至少要保本,但现在看起来还遥遥无期”。

引人注意的是,辉之沣公司的法人马乐天正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郭飞、郭明棋(郭飞的父亲)、姚国华等人支付全部鲜食玉米货款及利息。

案件相关的更多细节,请关注后续报道。

记者丨张植宏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新时代 新种业

南方农村报丨农财宝典

点击下单,把健康带回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