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回复:国有林场建设管护用房草地占用是否需要审批?

问: 国有林场在自己国有权属的草地,建设80平方米管护用房项目,是否需要审批?审批的权限在县、市、省哪个层级的林草局或者资源管理部门?

省林业局回复(20260126):您好,您提交的诉求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国有林场在自己国有权属的草地,建设80平方米管护用房项目,是否需要审批”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此,国有林场在自己国有权属的草地上建设管护用房项目,须依法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二、关于“审批的权限在县、市、省哪个层级的林草局或者资源管理部门”问题。 根据《陕西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试行)》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和局委托要求执行;(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林业局审核。”和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二十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局审批;(二)使用五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使用不足五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请根据管护用房实际用途,若属于“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若不属于,则由省林业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