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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只有一次

酒驾不可尝试

然而仍有少数驾驶人

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更有人忽略“隔夜酒”风险

殊不知酒精未退,同样涉险

为持续维护平安稳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连日来,全市公安交管部门统一开展早间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

查处数据

1月8日至今早间5点至10点,全市查处酒后驾驶24起

现将查处的酒醉驾典型案例

予以曝光

请广大驾驶人以案为戒

杜绝酒醉驾,平安出行!

案例一: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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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时间:2026年1月13日08时25分许。

查处地点:峨边县东风新城路。

驾驶车辆:川GV ***7小型汽车。

违法驾驶人:景牛某某。

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景牛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景牛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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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时间:2026年1月14日08时许。

查处地点:市中区滨江路北段。

驾驶车辆:川LU***1小型汽车。

违法驾驶人:陈某某。

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陈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酒驾营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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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时间:2026年1月16日08时30分许。

查处地点:峨眉山市金顶南路。

驾驶车辆:川LP***5小型普通客车。

违法驾驶人:郑某某。

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郑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0mg/100ml。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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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郑某某已被送达峨眉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四: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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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时间:2026年1月18日09时57分许。

查处地点:沐川县沐溪镇城北路。

驾驶车辆: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

违法驾驶人:杨某某。

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1mg/100ml。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四百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五:无证+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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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时间:2026年1月22日09时44分许。

查处地点:井研县千佛镇。

驾驶车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

违法驾驶人:张某某。

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4mg/100ml。经进一步调查,张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二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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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么是“隔夜酒”?

“隔夜酒”是指驾驶人在中午或晚上喝酒,休息一段时间或一个晚上后,以为酒精已经代谢完毕,就驾车出行,但实际情况是“人醒了,酒没醒”的状态。

酒精在人体内代谢速度取决于个体差异及酒精摄入量,一般情况下,饮酒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酒精在人体内会逐渐吸收、分解,血液中酒精含量也会逐渐降低。

A

Q

关于对“隔夜酒”的误区

重点不在于酒是否“隔夜”,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只要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不论距饮酒的时间过去多久,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酒驾(醉驾)。

A

Q

如何避免“隔夜酒”?

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的速度根据每个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不同会有所差别,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驾驶人有饮酒,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饮酒量、时间做出判断。

如果驾驶人在当天要驾车出行,或者近期有使用车的需要,建议在前一天晚上不要喝酒,并保证充分的睡眠时间。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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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公安交警提醒

酒驾红线不可越,隔夜酒驾也属违法

请谨记:

酒后充分休息,切勿凭感觉判断酒醒

安全驾驶既是对生命的负责

更是对家庭的守护

守法出行,平安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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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谢霁平

审 核 | 胡 荀

签 发 | 刘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