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很多家庭房产是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共有,遇到拆迁时,常有人困惑:如果其中一人私自签了拆迁协议,其他人必须搬吗?其实这里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应对方法,搞清楚就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共有房产的处置有法律红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比如拆迁签约,按份共有需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则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如果其中一人没经过同意私自签字,这样的协议对其他共有人效力可能有问题。
那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第一步要立刻书面声明不同意,明确表达自己的态度;第二步要求信息公开,锁定签约主体到底是谁,有没有授权文件——比如对方是不是真的有全体共有人的委托,征收方是不是合法的房屋征收部门(比如住建局、征收办,而不是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第三步,如果后续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这份协议对自己不发生效力,还能主张自己的补偿份额独立结算。毕竟共有不是谁动作快谁说了算,房本上的共有比例、签字的材料都是关键证据,能帮你拆开算补偿。
再说说不同共有类型的签约规则。如果是按份共有,比如房本上明确写了每个人的份额,要是房屋能按份额实物分割,共有人可以分别和征收部门签补偿协议,各自领自己的补偿;但如果是共同共有,比如夫妻共有或未分割的家庭共有,共有人没有实物分割的权利,必须共同签约,补偿款还是共同共有。要是共有人在补偿方式上一直达不成一致,签约期限届满后,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出补偿决定。
还有委托签字的问题要注意。原则上,征收部门要和房本上署名的所有人签协议,如果是代理人签字,必须有相关委托手续,而且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比如看起来有代理权),同时占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共有人认可,协议才有效。要是有人想通过签低价协议侵害其他共有人利益,其他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来维护权益。
另外,征收方的主体资格也很重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能签协议,比如住建局、征收办。要是开发商、拆迁公司来找你签字,你可以拒绝,因为他们不是法定征收主体,签的协议可能无效。
最后给点实务建议:共有人遇到拆迁先充分沟通,明确各自意见,收集好共有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这些材料;如果协商一致,再和拆迁方沟通提交同意文件;要是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比如向法院提共有物分割诉讼,等法院判决后再处理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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