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下午,南阳市检察院召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六个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优秀案例。该批案例涵盖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个领域,是南阳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生动实践,既体现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扎实履职的责任担当。

1、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以购买股权的方式受让某矿业公司100%股权,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至案发,张某在负责该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租赁某镇两村耕地用于厂房建设、硬化地面、天然采砂加工生产等非农建设,造成41.796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公安机关以某矿业公司、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过程和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受理后,针对本案是否应当同时追究涉案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询问证人、实地走访、调取财务资料等,查明该公司不具备独立意志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遂依法将本案认定为个人犯罪。办案过程中,该院一体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多次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沟通磋商,推动土地征收程序启动,并督促涉案方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经多方督促与协调,最终将已占用并使用的土地清理复垦,开展补植复绿或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将占用而未使用的土地退还村集体,实现了生态修复与土地合规利用相统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到其占地系从事合法生产经营,增加了就业岗位及税收收入,带动了经济发展,且案发后违法占地状态已基本消除,同时具有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金等从宽处理情节,依法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张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立足耕地保护职能,注重统筹发展与依法平等保护的关系,一体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协同政府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开展生态修复,对已占用并使用的土地完善用地手续、补植复绿,对占用而未使用的土地清理复垦,并依法建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从宽处罚,着力保障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达到惩治、修复、发展“三重效应”。

2、郝某某骗取贷款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至2009年1月,某公司负责人郝某某为公司经营需要,使用其本人及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向某银行贷款37笔,贷款金额共1000余万元。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郝某某未偿还。某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期间裁定保全郝某某价值3000余万元的房产。法院在执行期间认为郝某某借名贷款涉嫌骗取贷款犯罪,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郝某某立案侦查。郝某某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涉企服务窗口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履职过程和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受理后,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郝某某虽然存在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事由骗取贷款行为,但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骗取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该案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已裁定保全郝某某的房产价值大于银行贷款数额,案涉银行亦同意以被保全的房产抵债,因此无法认定某银行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故检察机关认为郝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郝某某骗取贷款案。郝某某被保全房产依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结合案件,检察机关专门组织开展企业融资法律宣讲活动,走进多家企业现场解决法律问题,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从骗取贷款手段、目的、给金融机构造成实质损失等方面审查案件,精准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经济纠纷,对公安机关不当立案依法监督,有力维护了涉案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了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与认同。同时,注重结合个案办理,分析查找企业融资环节潜在的法律风险与突出问题,靶向开展精准普法宣传,以法治力量助力企业健全治理体系,护航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3、王某与张某某、聂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聂某夫妻二人共同开办经营某公司。2017年12月,张某某因与聂某感情不和欲离婚,遂与王某恶意串通,以之前为其出具的100万元借条作为证据,隐瞒已偿还75.83万元的事实,以王某为原告,张某某、聂某及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诉讼期间,张某某又向王某偿还17万元,但双方均未向法院如实陈述。且张某伪造了聂某的授权委托书,代为参与诉讼,导致聂某未参与本案诉讼过程。法院最终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某、聂某及某公司共同偿还王某95万本金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公司的账户、财产被查封,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聂某在多方维权无果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履职过程和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受理监督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围绕“债务真实性”与“程序合法性”两大核心问题深入开展监督履职工作。通过调取并逐笔核对王某与张某某、某公司之间长达数年的全部银行流水,还原了双方真实的资金往来,查明了张某某在诉前已偿还大部分借款,且在诉讼期间仍有还款事项,双方均未如实陈述,导致法院在虚假事实基础上作出了错误的调解书。委托对聂某的授权委托书进行笔迹鉴定,确系张某某伪造。同时查明在诉讼时张某某正与聂某酝酿离婚,故意隐瞒诉讼,意图通过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企业债务,遂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经再审,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撤销原民事调解书,改判张某某仅承担经核实的实际债务余额,聂某及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并解除对某公司的强制措施,企业生产经营得以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型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将调查核实贯穿始终,通过对长达数年的全部资金流水进行“总账式”审计核对,精准揭穿了当事人隐瞒还款、虚构残存债务的伪装,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监督模式。同时注重厘清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查明张某某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冒名代理诉讼,严重侵害配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检察监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为企业卸下了债务包袱,彰显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保障民企健康发展中的检察担当。

4、某置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因与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保证金等合计880万元。判决生效后,某置业公司未履行义务,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扣划某置业公司账户资金390万元,并查封其开发的两幢楼盘房产。随后,法院将某置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楼盘系县重点“保交楼”项目,涉及500余户教师团购,被推荐为融资支持对象,拟进入融资“白名单”名录,可享受银行“应贷尽贷”政策,但因失信惩戒导致企业融资审核受阻,面临停工风险。某置业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履职过程和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受理监督后,通过审查执行卷宗、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查看施工现场,并查询了被查封两幢楼盘的销售价格及周边楼盘在司法拍卖平台的历史成交价,确认法院查封房产的价值足以清偿判决书确定的880万元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不得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将某置业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于法无据,遂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解除对某置业公司的失信及限高措施。法院当日采纳建议,撤销相关决定。某置业公司随后被南阳市问题楼盘指挥部评定为融资“白名单”。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失信惩戒措施对企业经营和民生项目的重大影响。民事执行工作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避免惩戒“扩大化”阻断企业正常运营,特别是对于“保交楼”等民生工程,司法机关应平衡债权实现与企业生存,保障政策落地。检察机关通过执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行,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为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5、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裕丹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检察机关在开展“服务河南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部分商家未经授权,违规使用“方城丹参(裕丹参)”地理标志销售相关产品。“方城丹参(裕丹参)”自2008年被批准登记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以来,没有企业申请并获批使用该地理标识,造成本地销售企业符合申请条件因未申请而违规使用,外地互联网销售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等情形,严重损害了该地理标志的公信力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检察履职过程和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针对“方城丹参(裕丹参)”地理标志使用不规范、监管缺位等问题,邀请企业代表、协会代表、行政主管单位、人大代表、特邀检察官助理等组织召开听证会,厘清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方城丹参(裕丹参)”生产、加工、销售主体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冒用地理标志、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规范质量标准,不断完善“方城丹参(裕丹参)”相关的商标注册流程,联合行业协会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普法宣传,提升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行政主管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共对13家生产企业、100余家商超、药店等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全部下架处理;规范地理标志使用申请流程、标准,设立专项咨询窗口,并组织对相关企业及商户开展专题培训,发放宣传手册1000余份,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提交地理标志使用申请。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区域特色产品的“金名片”,承载着独特的质量、信誉和文化传承,对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仅聚焦地理标志违规使用乱象,更主动向前端预防与系统保护延伸,通过公开听证和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职能部门加强对地方特色产品的保护,着力构建“司法办案+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四位一体的协同保护机制,努力形成协同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为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地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6、社区矫正对象贾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

【案情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贾某系某企业南阳(总公司)、杭州(分公司)两地的实际控制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南阳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因两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贾某向所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申请为期6个月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但被要求必须每周至少往返一次。因公司运营管理事务繁忙且路途遥远,贾某不能保证做到,其申请于是被“搁置”。贾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履职过程和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受理后,通过审查申请材料、联合司法局走访企业、调取贾某前期表现记录等方式,核查了以下情况:一是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贾某在南阳、杭州的两个企业规模较大,其本人是企业的调度和决策核心,重大合同签订、重大事务确认等均需现场管理。二是贾某每周往返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南阳、杭州相距约1000公里,社区报到一次往返需要两天时间,频繁往来不利于企业经营。三是贾某是否具备宽松监管的条件。贾某前期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配合积极,无不良记录,所犯罪行较轻,再犯罪可能较小。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公开听证,各方一致认为,贾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得到保障,遂向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为贾某请假外出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制定个性化监管方案。社区矫正管理机关采纳后依法批准贾某申请,采取“技术性措施+异地协同监管”方式,通过日常视频连线、设置电子围栏以及协商公司驻地司法所协助监管等方式,确保对贾某的个性化监管到位。贾某企业当年经营稳定,合同订单量及营收额均明显增长。

【典型意义】

因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既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由于企业市场经济活动的特殊性,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经常性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常规外出请假审批方式和监管措施与企业实际经营需求相冲突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推动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简化审批流程,采取个性化、精准化监管措施,实现依法监管与保障企业发展的平衡,为企业安心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全媒体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唐中华 王勉

供稿:南阳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