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讲安全 个个会应急

安全守护1月26日,一男子被曝在川西泸定黑海子徒步失联超30小时,引发关注。

1月27日晚,四川省甘孜州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发布消息称,经过90余人多批次赶赴现场3天2夜的连续救援,于1月26日16时35分将失联人员安全营救出来。

因该男子前往黑海子区域徒步,未进行相关报备,且线路位于封山区域内。该人员未经允许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户外管理规定,扰乱了景区正常管理秩序,浪费了公共救援资源,已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作出给予该男子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并承担救援费用2.72万元。目前,该男子深刻认识到自身未经允许进入未开发区域的危险,并主动缴纳救援等费用,弥补因自身行为造成的公共资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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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现场

男子违规徒步贡嘎山失联后获救

承担救援费用2.72万元,被罚3000元

实际上,1月26日该男子被曝失联时,已经失联超30个小时。1月27日晚,海管局的消息显示,1月24日19时08分,海螺沟景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有1人在雅家梗区域失联。接警后,海螺沟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海管委)立即组织燕子沟镇、文旅局、消防大队、公安分局、应急救援等部门,共90余人多批次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因该区域属贡嘎山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地形复杂、山路崎岖、通信信号覆盖不全,救援人员克服海拔高、温度低、路径隐蔽等不利条件,采取“徒步+无人机”方式开展地毯式搜救,经过3天2夜的连续紧张救援,于1月26日16时35分将失联人员安全营救出来。目前,该失联人员意识清醒,身体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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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救出

救援行动结束后,海管委文旅局第一时间向被救援人员详细解读了户外登山的安全责任、违规涉险的后果以及救援费用追缴机制。

据调查,该人员前往黑海子区域徒步,未进行相关报备,且线路位于封山区域内。该人员未经允许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户外管理规定,扰乱了景区正常管理秩序,浪费了公共救援资源,已构成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相关执法部门作出给予该人员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海螺沟景区文化旅游管理局关于禁止前往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旅游或探险等活动的通告》相关规定,此次救援过程中产生的救援费用,将由该人员全额承担,因上述违规行为导致危险,并实际动用了救援组织的救助,相关部门向其追缴救援产生的费用2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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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途中

通过耐心细致的政策讲解,被救援人员深刻认识到自身未经允许进入未开发区域的危险,并主动缴纳上述费用,弥补因自身行为造成的公共资源消耗。

自称走了错误路线没法往回

走吃雪吃树叶求生,感到很愧疚

获救男子称,自己走了一个错误路线,没办法往回走,只能往下走,但危险重重。“我不小心踢了一块石头,石头直接掉了几千米下去。第二天晚上就吃雪、吃树叶和花,能吃的都吃,一直在找出路。第二天、第三天,我的手机就没有电了。26日下午4点多,他们把我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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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获救后被送医治疗

该男子表示:“感谢海螺沟景区和工作人员,我感到很愧疚,耽误大家这么多天,没有他们的话,可能我也走不完这条路,真的留在山上了。以后再也不会做莽撞的事情了,给大家添了不少麻烦,在进行户外活动时,不能去未开发区域,不然很容易出现自己没办法承受的后果,到时候后悔也晚了。”

入冬以来,甘孜州多地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期封山令,将多个“网红”徒步目的地划入封山范围。海管委于2025年12月7日发布关于禁止在海螺沟辖区未开发开放区域(海螺沟冰川森林公园5A景区范围以外区域)开展登山、徒步等户外活动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对区域内户外线路实施封闭管理,严禁在封闭范围内开展登山、徒步等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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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禁入的公告

对于在高原开展登山徒步活动,国家和地方均有明文规定。为保障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生态环境和正常旅游秩序,1月27日晚,海螺沟景区管理局还特向全体游客发出温馨提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规定,自觉遵守景区封闭、禁入等警示要求,严禁擅自进入非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徒步、探险、露营等各类活动。开展徒步、登山等户外旅游活动前务必提前规划合理路线,关注景区官方安全提示、天气预警信息,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凡因擅自进入非开发未开放区域造成自身遇险、失联的,不仅要自行承担所有安全风险,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全额承担救援产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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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罚款: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救援费用的分配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生态修复赔偿责任

若违规进入行为造成植被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损毁、生态环境污染等后果,需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如破坏核心区生态、伤害珍稀野生动物、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