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山县非林地林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规〔2025〕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黑山县非林地林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山县非林地林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非林地林木管理,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林业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公路条例》、《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辽宁省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山县城内非林地林木的种植、日常管护、病虫害防治、采伐更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林地林木是指县域内林草湿生态综合监测成果数据库中明确的林地之外,且不在耕地保护目标之内土地上的林木,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城镇绿化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耕地上的零星林木等。
第四条 非林地林木行业主管部门及范围如下:
(一)农田非林地的防护林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更新采伐审批;
(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道路两侧非林地的护路林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和更新采伐审批;
(三)河道、水库、坑塘旁的护岸、护堤林及绿化林木由县水利局负责管理和更新采伐审批;
(四)城镇非林地的绿化林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更新采伐审批;
(五)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林地内零星林木的更新采伐,需提前向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备案,避免权属纠纷。
以上5项以外的其他非林地林木由所属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和更新采伐审批。
第五条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非林地林木的更新采伐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非林地林木所在的村委会提交《黑山县非林地林木采伐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二)村委会将《申请表》提交至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乡镇(街道)将《申请表》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四)以上流程通过后,按照《申请表》意见,由非林地林木所在的乡镇(街道)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更新采伐。
第七条 非林地林木采伐后,批准采伐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告知和监督采伐的经营管理组织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八条 非林地林木补种按林木权属由管理主体单位或个人负责,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因地制宜,优化林分、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保证栽植质量和成效。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应督促非林地林木的经营管理组织或个人切实加强所负责林木的管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管护组织或配备落实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责任制度。管护工作包括种植、施肥、修剪、毁损恢复、防火、病虫害防治、除草、应急排险等。林木遭受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立即报告县林业和草原局,并在其指导下迅速处置。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加强林木管护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爱树、护林意识。
第十一条 违规采伐非林地林木、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非林地林木受到毁坏的,由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街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规采伐、毁坏非林地林木应按照相关规定补种,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督促违法者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内容,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5日止。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
黑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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