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一男子因携带马犬进入KTV,没有给狗拴绳,狗咬伤了4名客人致他们轻微伤。该男子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且属情节较重,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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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款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警方介绍,该男子行为违反了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人违法行为。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人”如何界定?律师解读

记者注意到,对于“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人”的表述,有部分网友存在疑惑:如果没牵绳的狗因为叫、跑、扑等动作,使他人因受到惊吓导致病发或者受伤,是否触犯此条款?如果未牵绳的碰倒物品,物品因坠落、倒塌等情况伤害他人,是否触犯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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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姚志斗律师认为,第三款中的“伤害”,执法实践中多指向动物直接物理接触导致的损伤(如撕咬、抓挠、冲撞)。若是危险动物如烈犬等或者饲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处罚,但如果是普通动物未触碰他人而是受到惊吓继而受伤,可能不适用“致使动物伤害他人”处罚规定,而适用“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条款,可能处以1000元以下行政罚款并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未牵绳的狗碰倒一些物品,被碰的物品致他人受伤或身体不适,姚志斗认为,动物未直接触碰人而是通过碰倒物品间接致害,一般不直接认定为该条款的“致使动物伤害他人”,民事上算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上可能不算“致使动物伤害他人”,但可能构成“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并被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於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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