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典型案例看抗辩策略与法律风险

作为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你是否曾因经营压力或市场突变,无奈中断了与银行签订的复杂金融衍生品交易?随后,收到银行发来的一纸通知,要求支付一笔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提前终止款项”。面对这份基于复杂国际惯例计算出的巨额账单,你感到茫然、无助,甚至愤怒,认为这不过是银行转嫁市场风险的“霸王条款”。这并非个例,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中,处于被告地位的企业往往因对规则陌生而陷入巨大被动。本文将通过深度剖析两起已生效的典型司法案例,从被告视角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并由专业律师提供切实可行的抗辩思路,助你厘清责任边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案件介绍

案例一:电器公司停产触发交叉违约,面临四百余万终止款项索赔
2012年6月,B电器公司(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公司名称已脱敏,下同)与XX银行签订了《衍生交易主协议》,约定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2014年2月,双方确认了五笔在未来不同结算日进行的人民币兑换美元远期外汇交易。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自2014年3月14日起,B公司因经营陷入严重困境,负责人失联,厂区停产。屋漏偏逢连夜雨,案外另一家银行分行随即宣布与B公司的全部融资贷款立即到期,构成了交叉违约事件。主交易银行XX银行依据协议,先后向B公司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并指定2014年3月20日为所有未完成交易的提前终止日。随后,银行通过内部模型计算并通知B公司,要求其支付高达人民币418万余元的提前终止款项及利息。昔日合作伙伴对簿公堂,B公司因未应诉答辩,最终面临着一审判决的全额支持。

案例二:石化公司油价暴跌后单方止损,遭索赔百万美元终止款
另一场景发生在能源领域。2011年9月,A石化公司与YY银行签订了ISDA2002主协议。2014年3月,双方就布伦特原油开展绩效互换交易,并签署了《风险确认书》,A公司确认已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做出交易决定。交易初始平稳履行,但2014年下半年国际油价遭遇断崖式下跌。为控制损失,A公司于2014年11月向银行发函,要求提前终止协议。银行认为此举构成主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随即指定提前终止日,并通过向多家市场交易商询价的方式,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向A公司索赔超过130万美元。与B公司不同,A公司选择了积极应诉,案件历经两审,但核心的违约责任与款项计算问题,依然成为其败诉的关键。

这两个案例清晰地勾勒出被告方面临的典型困境:或因自身经营恶化被动违约,或因市场不利主动“断腕”,但最终都需面对金融机构依据精密协议和复杂模型计算出的巨额索赔。压力不仅来自庞大的数字,更源于对衍生品交易规则、国际惯例及司法审查标准的陌生与无力感。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在案例一中,某院判决B电器公司向XX银行偿还提前终止款项人民币4,184,5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案例二中,某院一审判决A石化公司向YY银行支付提前终止款项1,305,777.97美元及利息;二审在银行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请求后,维持了支付终止款项本金的核心判项。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决并非简单支持格式条款,而是基于一套融合了国内法与金融国际惯例的审查逻辑,主要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合同效力与意思自治的尊重:法院首先确认,主协议及交易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特别是在案例二中,法院强调,在银行履行了客户审查和风险提示义务后,作为经营相关产品的企业,A公司应对交易的盈亏风险有预期,其自主作出的商业判断应受尊重,不能仅因交易结果亏损而否定合同公平性。

  2. 违约行为的严格认定:法院严格依据协议文本解释行为性质。B公司因停产等事件构成协议约定的“终止事件”;A公司单方发函要求终止交易的行为,则被认定为构成了主协议中“取消、否认……交易或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的违约事件。这表明,一旦签署协议,单方面中止履行的行为将面临极高的违约认定风险。

  3. 提前终止款项的法律定性:法院明确了提前终止款项的法律性质,认为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交易提前终止的合约安排实质上是《合同法》(现《民法典》合同编)下继续性合同的约定解除。提前终止款项即为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应向非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用于赔偿非违约方因交易提前解除所遭受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包括了未到期交易的可得利益。

  4. 损失计算遵循公允价值与国际惯例:这是裁判的核心与难点。法院指出,违约责任的认定虽以我国合同法为基本依据,但必须充分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国际惯例及自身特性。计算提前终止款项的具体金额,应以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为准则。法院认可了银行采用的ISDA主协议项下的“替代交易法”(或称“终止款项法”)计算思路。该方法通过安排反向对冲交易,将所有未完成交易提前至终止日结算,并运用“掉期点”等市场数据拟制出提前交割适用的远期汇率,旨在取得与原始交易相同的经济效果。同时,银行为对冲风险而进行的反向交易产生的合理损失,也被纳入赔偿范围。在案例二中,银行向多家第三方机构询价确定平仓成本的方法,也被法院认为具有合理性。

  5. 程序与原则的审查:法院还会审查银行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例如,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确定结算日并计算出款项,符合协议“合理可行最短时间”的约定,具有商业合理性。其计算的掉期点数据落在独立第三方机构公布的数据区间内,也佐证了其计算符合市场公允价值。

3. 法律分析

面对上述看似对被告极为不利的裁判逻辑,作为涉诉企业,是否就毫无抗辩余地?并非如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处理复杂金融商事纠纷的实践经验提示,被告方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角度审视案件,寻找抗辩策略。

俞强律师提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及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累计代理各类商事、金融纠纷案件600余起,尤其擅长在复杂疑难案件中为被告方构建有效抗辩策略。在金融衍生品纠纷领域,俞强律师指出,被告的抗辩不应局限于否认违约事实,而应深入挑战对方索赔金额计算的合法性、合理性基础。

法条解读与抗辩策略方向:

  1. 挑战“风险揭示”与“适当性义务”的履行瑕疵:虽然案例二法院认为企业客户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从而弱化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但这并非绝对。被告可以深入审查银行在缔约过程中是否真正履行了充分的、针对性的风险揭示义务。例如,所提供的风险提示文件是否过于笼统、公式化;是否对本案特定交易结构(如复杂的汇率掉期或原油互换)的极端风险进行了足以引起普通商业主体警惕的说明;在客户出现理解困难时,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协助。若银行未能证明其已尽到与产品复杂度和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告知义务,可能影响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或成为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

  2. 质疑“提前终止款项”计算不符合“公允价值”核心准则:法院裁判的核心原则是赔偿“公允市场价值”的损失。这是被告进行抗辩的主战场。被告可以:

    • 攻击计算模型与数据的可靠性:要求银行完整披露其计算提前终止款项所依据的具体模型、参数、以及所使用的市场数据来源(如掉期点)。核查其数据是否为公认的、公开的第三方权威数据,其模型是否为市场通行做法。如案例一中,银行数据落在两个第三方数据之间被法院采信,反之,若数据来源单一、模型晦涩难懂且无法验证,其计算结果的可信度将大打折扣。

    • 质疑“替代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与真实性:银行声称的“反向交易”或“对冲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其交易对手、价格、时间是否与市场同期情况相符?该对冲操作是否为减少损失所必需,还是扩大了损失?如果银行无法证明其对冲操作是及时、合理且符合行业惯例的,那么将该部分成本全部转嫁给被告就缺乏依据。

    • 主张适用“可预见性规则”进行限缩: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虽然司法实践中出于尊重国际惯例的考虑,可能弱化此规则在衍生品交易中的适用,但被告仍可主张,在签约时,对于因特定、罕见的市场波动或自身特定经营危机所触发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如此巨额的、基于复杂模型计算的终止款项,已超出其作为一个商业主体的合理预见范围。

  3. 审查银行是否履行“减损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被告可以审查银行在宣布提前终止后,是否以合理谨慎的方式处理未平仓头寸。例如,其询价过程是否充分(如案例二向5家询价),是否选择了最优的市场时机和价格进行平仓。如果银行存在急于平仓、操作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被告可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提出抗辩。

  4. 程序性抗辩:追究银行通知与计算的程序合规性:仔细审查主协议中关于宣布违约、指定提前终止日、计算和通知提前终止款项的具体程序约定。银行是否严格遵守了约定的通知期限、方式?其计算报告是否在协议要求的“合理可行最短时间”内提供?程序上的瑕疵可能影响其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风险提示
必须清醒认识到,在此类纠纷中被告的败诉风险较高。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签署的主协议(如ISDA或NAFMII协议)是高度标准化的国际文件,其条款经过千锤百炼,对违约事件和终止净额结算的规定极为严密,法院倾向于尊重这份“行业惯例”。第二,损失计算的专业性极强,涉及金融工程知识,被告往往难以在技术上提出有力反驳。第三,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监管与司法趋势下,作为企业法人的被告,其风险自负的责任被强调。因此,消极应诉(如案例一的B公司)或仅以“自己不懂”、“格式条款不公”为由抗辩,几乎必然导致败诉。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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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案策略评估:迅速厘清交易结构、锁定协议关键条款、评估银行索赔方案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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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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